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 二三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