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1.目的及意义 为最大限度地降低较大、重大、特大矿山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及矿山企业造成的损失,发生重大、较大、特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后能够迅速有效的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2.制定预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易县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3.矿山较特大事故界定 矿山较大事故:指一次死亡 3 人(含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矿山安全事故。 矿山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 10 人(含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或者 50 人以上 1 的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矿山安全事故。 矿山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亿元以上,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如采空区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