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或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 穿越、跨越公路的桥.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682155 上传时间:2018-10-27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未经同意或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 穿越、跨越公路的桥.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未经同意或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 穿越、跨越公路的桥.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未经同意或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 穿越、跨越公路的桥.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未经同意或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 穿越、跨越公路的桥.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未经同意或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 穿越、跨越公路的桥.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未 经 同 意 或 未 按 照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修 建 穿 越 、跨 越 公 路 的 桥 梁 、渡 槽 、涵 洞 隧 道 , 及 架 设 、埋 设 管 线 等 设 施 的 处 罚自治区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 年 6 月权力和责任清单未 经 同 意 或 未 按 照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修 建 穿 越 、跨 越 公 路 的 桥 梁 、渡 槽 、涵 洞 隧 道 ,及 架 设 、埋 设 管 线 等 设 施 的 处 罚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未 经 批 准 , 开 展 涉 路 施 工 、 作 业 , 损 坏 公 路 , 损 坏 、 移 动 、涂

2、 改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或 建 筑 控 制 区 的 标 桩 、 界 桩 , 利 用 公 路 附 属 设施 架 设 管 道 、 悬 挂 物 品 , 超 限 运 输 , 可 能 危 及 公 路 安 全 的 处 罚 。子项编码子项名称 未 经 同 意 或 未 按 照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修 建 穿 越 、 跨 越 公 路 的桥 梁 、 渡 槽 、 涵 洞 隧 道 , 及 架 设 、 埋 设 管 线 等 设 施 的 处 罚 。实施主体 自治区本级、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实施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 1997 年 7 月 3 日 初 次 公 布 ,

3、1998 年 1 月 1 日 实 施 , 2004 年 8 月 2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2004 第 19 号 第 二 次 修 正 ) 第 七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违 法 行 为 之一 的 , 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可 以 处 三 万 元 以 下 的罚 款 : ( 二 ) 违 反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规 定 , 未 经 同 意 或 者 未 按 照 公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 修 建 桥 梁 、 渡 槽 或 者 架 设 、 埋 设 管 线 、 电缆 等 设 施 的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实 施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办 法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于 2005 年 9 月 23 日 通 过 , 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三 十五 条 有 下 列 违 法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公 路 管 理 机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可 以 处 五 千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并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二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第 二 项 规 定 , 跨越

5、、 穿 越 公 路 修 建 桥 梁 、 渡 槽 、 涵 洞 、 隧 道 或 者 设 置 管 线 、 电 缆 、龙 门 架 等 设 施 的 。 路 政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2003 年 第 2 号 ) 第 二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违 法 行 为 之 一 的 , 依 照 公 路 法 第 七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 责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可 处 三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二 ) 违 反 公 路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规 定 , 未 经 同 意 或 者 未 按 照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修 建 跨 越 、 穿 越 公 路 的 桥

6、梁 、 渡 槽 或 者 架 设 、 埋 设 管 线 、 电 缆 等设 施 的 。实施对象和范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实施条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及路政管理规定规定,未经同意或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 穿越、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涵洞隧道, 及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申请材料 不存在此种情形。法定办结时限: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 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需要,经自治区本级、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延长至 3 个月。如 3 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交通运输主

7、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延长至 6 个月。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按法定办结时限。行政处罚数量不存在此种情形。收费标准及其依据不存在此种情形。责任事项 1. 立案阶段责任:自治区本级、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自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3. 审核阶段责任: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案卷及审核意见

8、及时报自治区本级、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自治区本级、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以自治区本级、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自治区本级、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4. 决定阶段责任:自治区本级、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

9、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5. 执行阶段责任: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2 日内交至其所在自治区本级、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自治区本级、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 2 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 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不按规定立案的;2. 违规进行调查取证,造成证据无效或引起纠纷的;3. 未严格审查案卷材料,

10、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造成纠纷的;4.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致使处罚无效;重大案件未经集体讨论的;5.当事人缴纳罚款,未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按规定将罚款上缴财政;案件执行完毕后未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的;6. 在案件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当事人或执法部门遭受较大损失的;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承办机构 自治区本级、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咨询电话:12328咨询及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12328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立案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

11、系人的案件不予立案高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调查取证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调查取证不按照规定进行,避重就轻。低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环节: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高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决定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处罚决定,不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审议,随意减免处罚数额。高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5执行环节:不按规定收缴罚款及将罚款及时上缴财政。低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 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4.重大事项须经县级公路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审定。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