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条 为了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抢救人民生命和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并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各项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包括: (一)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 (二)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重特大火灾事故; (五)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六)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七)重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八)重特大职业中毒安全事故。 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永清县成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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