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12处修改条文对照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文本原规定,修改地方红色标记(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三)将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