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强制)实施清单标准强制卸载1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主项名称 强制卸载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5 实施主体 龙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7 承办机构 龙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咨询电话 077188318228 咨询及监督电话监督电话 077188126409 设定依据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 406 号公布,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
2、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10 实施对象 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企业或个人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市、县二级分级管理。12 行使内容 属地管理原则,市级负责本辖区事项13 法定办结 时限 不得超过 30 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14 行政强制流程 详见附件 1。15 结果名称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16 运行系统 2 17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检查发现需要依法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工具,立案并实施扣押。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制作并送达道路运输
3、车辆暂扣凭证。3.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实施扣押工具妥善保管。4.解除责任:及时做出解除扣押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8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
4、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8.扣押物品没有依法保管的;9.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9 备注 3 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1.未经机关负责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低市运管处工作人员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低市运管处工作人员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中市运管处工作人员4.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中市运管处工作人员55.收受当事人财物、有价证券,或接
5、受宴请,对应当查封、扣押的不查封、扣押,或随意解除查封、扣押的高1.加强执法监督,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2.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廉政自律意识;3.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纪律要求,保证两人以上共同到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不单独与当事人会面,不在办公场所以外与当事人会面;4.严格落实有关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5.明确工作职责,责任到处,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市运管处工作人员附件:1. 强制卸载流程图 4 附件 1 强制卸载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30 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经负责 人批准可延长 30 个工作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情形请示报批事后报负责人批准决定 不予强制交付决定书、通知书实施强制措施 特别程序(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延长强制措施期限书面告知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定没收、销毁书面告知当事人结案存档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退还物品批准不批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