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修改视野下“零口供”问题探究“口供”即刑诉法中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其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在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中“口供”被称为“证据之王”,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早已明确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多年来办案人员仍是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侦查工作的重点,将案件的突破口放在口供的获取上,期待通过嫌疑人有罪的供述带来其他证据的取得,以提高办案的效率。正是这种过于看重口供的传统证据观念,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为了获取口供,不惜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导致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在法律界多年来一直存在着关于“零口供”问题的探讨与争议。“零口供”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零口供”案件一般是指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作出有罪供述而做出有罪判决的案件,具体可分为不认罪但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做出回答进行无罪辩解及对全部提问保持沉默、缄口不言两种情况,实践中的“零口供”多为前者,全程保持沉默的极为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