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业监管一、新巴塞尔协议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受到世人广泛关注的新巴塞尔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几经修改可望在今年第四季度定稿、并将于2006年年底前在全球范围内推广使用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一样新协议虽不是国际法或国际公约对各国政府、银行监管当局及商业银行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或法律效力但它经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认可代表着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方向和趋势并将成为指导各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核心原则同时也成为评价各国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和银行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国际性标准新协议提出了银行监管的新框架体系主要由“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检查评估、市场约束)所构成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进一步丰富了银行监管的内涵和指导思想它不仅反映了当今银行业的迅速发展及深刻变化而且体现了银行业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强大的风险管理能力同时也代表着最新的银行风险监管理念为改进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奠定了基础在世界多变的金融体系中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健是国家安全的核心不仅对一个国家经济良好运行至关重要而且对全球金融业的平稳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本充足率作为衡量银行业稳健与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