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非煤矿山准入标准发布日期:2015-05-27 作者: 阅读次数:1091 打印 关闭 新建非煤矿山准入标准1.新建非煤矿山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律不予批准:(1)生产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低于云南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2)与铁路、高等级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不满足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的;(3)位于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以及位于重要城镇、城市面山的;(4)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距离小于500米,矿界与矿界之间安全距离小于300米,2个(含)以上露天采石(砂)场开采同一独立山头,难以实现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位于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本文发文之前已取得合法探矿权的除外);(5)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2.新设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