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青岛市工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统一标准、加强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等相关精神,以及工商总局关于“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 见、 青岛市工商局“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办法 等要求,按照“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包括被公示为国家级、省级和市
2、级“守合同重信用 ”(以下简称守重)企业的企业法人或其他依法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的经济组织。第三条 动态监管主要采取监管抽查、社会监督、行业征询、行政指导、重点监控等方式。第四条 监管抽查是指每年公示申报及延续申报阶段,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按层级、定时段、随机抽的方式,以“谁 指 导、 谁申报、谁监 管” 的原则,对拟 公示企业进行监督检2查的活动。监管抽查贯穿于整个公示期间,覆盖所有“守重”企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五条“守重 ”企业公示活 动接受社会监 督。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完善公示信息数据库,开设网上监督平台畅通受理投诉、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涉及公示企业的投诉按照监管职责进行调
3、查落实,发现不符合公示条件的随时取消公示资格。第六条 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在申报企业公示前,按照公示程序及要求,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对 “守 重 ”企 业 实 施 联 合 动 态 监 管 ,确 保 形 成 整 体 合 力 。第二章 监管内容第七条 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合同助企、行政指导工作、随机抽查过程中发现“守重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书面通知其在 30 日内进行整改:(一)除企业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代表企业签订合同但不使用授权委托书的;(二)合同条款含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内容或有其他不规范情形的;(三)合同管理机构、制度(章程)不完善,合同管理人员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3(四
4、)合同台账、合同档案管理混乱的;(五)其他需要整改的行为。第八条 发现“守重 ”企业有下列情形,并 经查明属实的,报 青 岛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批 准 ,撤 销 其 公 示 资 格 :(一 )申 报 守 重 企 业 时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填 写 虚 假 信 息 的 ;(二)有需整改的情形,已书面通知在 30 日内进行整改,且在整改期限内不能整改、无正当理由的;(三)故意违约或者有合同欺诈行为的;(四)因合同违法、违约或有不良信用记录,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工商机关提出的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的;(六)发生合同纠纷,无故不执
5、行调解协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七)未按要求提出保留公示资格申请,未按时录入更新数据的;(八)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不符合守重企业公示条件的;(九)有商标、广告、不正当竞争或垄断等违法行为的;(十 )有 其 它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处 罚 的 。第九条 社会公众 对“守重”企业合同履行信息的真实性提出投诉或举报,经核查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由所属4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书面通知其限期整改;属于第八条情形的,由所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上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撤销企业公示资格,并负责送达书面通知。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15
6、 日内将公示证书送交所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第十条 假冒“守重”企业或者企业被撤销公示资格后仍使用“ 守重 ”企业名义进 行虚假宣传的,工商(市 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三章 监管措施第十一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守重”企业档案和企业信用数据库,对“守重” 企 业实行信息化管理,对企业在公示期内的信用状况及时记录备查,突出对劳动保护、纳税信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银行信贷、海关信用以及判决、裁定、仲裁执行情况的函询,如发现企业有案件记录或其他重大合同失信行为的,撤销其公示资格。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公示平台的作用。每年定期、不定期的对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工作进
7、行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合同失信行为及其它违法失信行为,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问题,并纳入年度公示审查重要内容。5第十三条 建立定期分级抽查管理制度。各区(市)局、分局每次公示审查阶段随机抽查企业比例应当不低于本区域拟公示企业数量的 4%,区(市)局、分局也可委托工商、市场监管所对本区域内公示企业进行抽查。市局每公示期随机抽查比例应当不低于全市公示企业数量的 3 %。第十四条 建立风险企业重点监控制度。将直销企业、经营房地产、投融资、食品生产等关系社会和谐和民生安全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列为年内必查对象。重点监控企业在申报延续审核等工作环节,应当予以严格审查、现场核查,对存在问题的第一
8、时间清出守重队伍。第十五条 建立动态监管痕迹化管理制度。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指导、抽查、监控企业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并及时录入公示系统,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后适时向社会公示。第十六条 完善失信 惩戒和退出机制。每季汇总分析一次投诉举报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区(市)级抽查,每年度开展一次市局抽查,每年度征询一次相关部门意见,每年度年终审查公示一次企业监管信息,切实把“ 守重” 企业纳入日常监管范畴,及时撤销存有违法失信行为企业的公示资格,引导企业守信自律。 第四章 附 则6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1、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息登记表2、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制度检查表3、守合同
9、重信用企业行为检查表4、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整改通知书5、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撤销通知书附件一:7“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息登 记表企业名称 注册号发照机关 成立日期 法人代 表企业住所 省 市 区/市(地址):主营业务发明 件 注册商标 实用新型 件 驰名商标专利权 外观设计 件商标著名商标知识产权著作权 件经营资质企业所处行业特许资质和许可证:有 无如有,企业是否取得特许资质和许可证:是 否企业所处行业经营资质等级划分:有 无如有,获得资质等级为: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及以下拖欠员工工资与员工均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办理社会保险纳税信用 涉税违法生产经营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环境保护产品或服务违反环保规定重
10、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 被安监部门查处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银行信贷 逾期银行贷款 海关信用 进出口违法行为未 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事项8未执行仲裁机构裁决事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填报单位 (签名或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说明:此表由企业自行负责填报,确保真实、准确、详细。 附件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制度 检查表企业名称: 合同信用管理机构法务部 合同管理部 信控部 销售部 财务部 办公室 其他: 无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师 律师 信用管理师 其他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职称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无合同信用管理制度明确合同信用管理部门相关岗位责任 委托授权管理制度 合同签订
11、评审制度 合同印章和合同文本管理制度 客户风险评价、授信及应急处理制度 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管理制度 应收账款与商账管理制度 应付账款管理制度 客户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专职人数合同信用管理人员 兼职人数格式条款是否备案是否无规定格式条款有无违规记录 有 无行业有无合同示范文本 无 有 适合企业使用 不适合企业使用合同签订授权委托管理均经书面授权委托 部分书面授权委托、部分口头授权委托 无书面授权委托、全部口头授权委托 有未授权委托情况合同签订审批(可多选):所有合同有专门审核部门或专人审核重大合同由相关部门流转审核 直接由总经理审核 由业务部门或合同签订人员审核 无审核部门、人员及记录合同签
12、订审核管理合同签订审核内容(可多选): 对方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 对方签约人的合法性 对方资信状况 对方履约能力 有无合同档案管理部门: 有 无合同管理软件 办公软件电子化 wordexcel 等制表 手工登记 合同档案台账管理 合同编号客户名称签订时间 合同标的合同数量 合同金额 应履行时间 实际履行时间 应履行金额实际履行金额履行凭证 信用信息建立方式:合同管理软件 wordexcel 等制表 手工登记 客户资信商账管理 资信管理:有客户信用信息档案 有第三方征信机构的资信调查报告 有本企业实地调查报告 9商账管理(可多选):对应收账款账龄进行分析 对逾期账款进行分析 有专人负责账款追收 对
13、应付账款进行分析 因违约产生的合同争议 本方违约数 件;对方违约件数 件。合同争议解决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 和解 件,调解 件,仲裁 件,诉讼 件。受检企业负责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 检查单位或人员(签名盖章)年 月 日附件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行 为检查表检 查 项 目 违 法 违 规 内 容 当 前 处 理 情 况企 业 年 报 情 况企 业 异 常 名 录企 业 登 记 注 册 违 法 行 为商 标 违 法 行 为侵 害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违 行 为广 告 违 法 行 为合 同 欺 诈 等 违 法 行 为格 式 条 款 违 法 行 为不 正 当 竞 争 或 垄 断 行 为12315 受 理 举 报 投 诉举 报投 诉 消 费 权 益 保 护 组 织 受 理 举 报 投诉10受检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检查单位或人员(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备注附件四:青岛市*局整改通知书青*字(2016)*号企业名称 登记注册号行政指导发现主要问题内容检查人员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