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保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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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青海省环保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 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提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抽样测算方法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第二条 地税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协作机制,定期核定纳税人污染物的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确保核定征收工作有序开展。第三条 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量,无法进行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或通过

2、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无法计算排放量的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医院的纳税人。纳税人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环境保护 税核定征收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核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核定征收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依照不同行业特征指标值和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第六条 畜禽养殖业核定征收方法: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特征值污染当量 值应纳税额=应税水污 染物当量数 适用税 额标准第七条 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餐饮业除

3、外)核定征收方法:1.能够提供月实际用水量的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核定计算;应税水污染当量数=用水量80% 污染当量值应纳税额=应税水污 染物当量数 适用税 额标准2.对于无法提供月实际用水量的,按照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附件 1)核定计算。应纳税额=排污特征 值系数(废水) 特征指 标适用税额标准第八条 餐饮业核定征收方法:1.能够提供月实际用水量的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核定计算;应税水污染当量数=用水量80% 污染当量值应纳税额=应税水污 染物当量数 适用税 额标准2.对于无法提供月实际用水量的,按照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附件 1)特征指标(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核定计算。应纳

4、税额=排污 特征值系数(废水) 适用税额标准3.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附件 1)特征指标(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核定计算。应纳税额=排污 特征值系数(废气) 适用税额标准第九条 医院核定征收方法:1.能够提供月用水量的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核定计算;应税水污染当量数=用水量80% 污染当量值应纳税额=应税水污 染物当量数 适用税 额标准2.不能够提供月用水量的按照床位数核定应纳税额应税水污染当量数=床位数污染当量 值应纳税额=应税水污 染物当量数 适用税 额标准第十条 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核定征收方法: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附件 1)对应

5、的排污特征值系数核定计算。应纳税额=排污 特征值系数(废气) 适用税额标准第十一条 施工扬尘核定征收方法:施工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排放量按照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附件 2)核定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排放量=( 扬尘产生系数 -扬尘削减系数) 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一般性粉 尘污染当量值应纳税额=应税污染物当量数 适用税 额标准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按照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排污量、污染当量值、排污系数、排污特征值系数核定其应纳税额:1.按规定可以不安装自动检测设备的;2.应安装但未安装自动检测设备的;3.虽安装监测设备但未按规范正

6、常运行或因运行维护不佳导致监测数据低于抽测时实际排放数据 10%以上的;4.申报数据明显低于环保监督性监测数据又没有正常理由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第十三条 实行核定计算的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后,按照变更后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第三章 核定程序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税核定程序适用范围:(一)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税源登记且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二)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调整和

7、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环境保护税核定税额难以执行,需要重新核定环境保护税税额的纳税人。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税核定程序:(一)核定申请:1.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环境保护税税源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或原征收方式无法执行之日起 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方式申请,填写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 3),如实反映排污情况,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需要重新调整核定环境保护税税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定征收手续。(二)核定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根据纳税人申报材料,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

8、纳税人的情况,据以确定纳税人适用的行业类别、特征指标、污染排放特征值系数和应纳税额。(三)核定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纳税人在公示期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由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确认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四)核定送达。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 4)第十六条 核定征收执行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后,应根据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重新核定。第四章 征收管理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自收到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次月起,按

9、照核定征收方式按月计算税额,按季申报。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第十八条 核定征收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 表),并 报送有关纳税资料。第十九条 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措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款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终止核定征收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后,变更征收方式。纳税人核定方式发生变更的,自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变更之日的下一个征期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执行。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公布我省的抽样测算方法,发布

10、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进行适时调整。(二)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管。(三)定期将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纳税人的排污许可信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征收方式认定为核定征收;(二)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最新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及时对核定征收涉税相关数据进行维护调整;(三)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传递纳税人核定信息和风险疑点等涉税信息。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监督制度,加强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监督

11、检查,并联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抽查。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和税 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规模化禽畜养殖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表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列举的牛、猪、鸡、鸭等家禽标准执行。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 1: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附件 2: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附件 3: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

12、4:税务事项通知书(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附件 1: 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行业类型 特征指标(单位) 排污特征值系数污水 70/月100 以下(含 100) 废气 33/月污水 150/月100-300(含 300) 废气 66 /月污水 430/月300-500(含 500) 废气 100/月污水 720/月餐饮业营业面积(平方米)500-1500(含 1500) 废气 250/月住宿业 床位(床) 污水 3/月床干洗机(台) 污水 65/月台洗染服务业(衣物类) 水洗机(台) 污水 37/月台床位(张) 污水 22/月张美容美发保健业座位(个) 污水 6/月个床位(张) 污水 15/月张座位

13、(个) 污水 20/月个洗浴业(洗脚、洗澡)衣柜(个) 污水 4/月个提升机(台) 污水 85/月台地沟(条) 污水 43/月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水枪(支) 污水 36/月支摄影扩印服务业 彩扩机(台) 污水 70/月台独立燃烧锅炉 锅炉(蒸吨) 废气166/月( 2 蒸吨)备注1、在餐饮行业中,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针对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2、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的收费特征物按实际情况计算。附件 2: 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工地类型 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建筑施工 1.01市政(拆迁)施工 1.64扬尘

14、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措施达标工地类型 扬尘类型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是 否道路硬化措施 0.071 0边界围挡 0.047 0裸露地面覆盖 0.047 0易扬尘物料覆盖 0.025 0一次扬尘定期喷洒抑制剂 0.03 0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0.31 0建筑工地二次扬尘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0.155 0道路硬化措施 0.102 0边界围挡 0.102 0易扬尘物料覆盖 0.066 0一次扬尘定期喷洒抑制剂 0.03 0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0.68 0市政(拆迁)工地二次扬尘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0.034 0注解: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

15、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附件 3: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基础信息采集表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污染物类别 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固体 废物 噪声 *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 是 否排污许可信息*排污许可证副本编号 有效期起止 税目 污染物名称 特征值 特征指标 单位 污染当量值 特征值系数 适用税额授权申明: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 请填写下列资料: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填报人申明: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我确定它是真实 的、可靠的、完整的。填报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 填报日期 税务主管机 关 接收人 接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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