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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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照市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 进全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实 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 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 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 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 成损失的行为。第四条 党

2、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 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 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 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第五条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 查全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

3、协调联络机制承办 具体事务。各级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党政 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 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 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二章 经费管理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深化部门综合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编 制管理,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各项收

4、入安 排支出,各项支出要明细到具体项目。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 入、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 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非税收入;严禁将非税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严禁将应收缴的非税收入直接抵 顶支出。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 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 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党政机关应当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 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

5、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 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强化预算约束,年度执 行中一般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 按程序报批。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对违规转移资金、超额 提取现金、不按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建 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形成“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机 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严把预算执行关,增强预算执行的 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真实反映行政成本。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 临时出国

6、(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 济发展水平、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公务活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 期根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开支标 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强化支出报销审核责任制,严格 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 关的费用,不得报销未按要求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 的支出。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 录,建立公务卡消费支出动态监控和通报制度。党政机关国内发 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

7、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 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 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建立 事前核准使用现金制度。严格党政机关现金使用限额管理,建立大额提现财政核准制度,从严控制现金使用。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应当实行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资产配置标准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项目预算评审和采购方 案论证,不得违规采购进口产品、超标准配置产品、超出办公需 要采购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

8、供应商。采购文件中不得有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商品、工程和服 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 关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 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严格按照预算确定事项开展 采购活动,不得自行增加采购需求或者提高项目技术规格等指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财政 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 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 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 交易的信息化、网

9、络化和电子化。第十三条 加强党政机关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 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完善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使用年限标 准。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统筹调配机制,鼓励各级政府建立政府公 物仓,促进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 部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责任,规范审批流程。建立差旅审批单, 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十五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

10、定乘坐交通工具、住 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将应由个人负担,超范围、 超标准的费用转嫁给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向接待单 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 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 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十六条 市级领导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飞机应当乘坐经 济舱,乘坐火车(动车、高铁)不得乘坐商务座。出差人员有多 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 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严格按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选择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 待所),厅级、处级人员出差住单间或者标准间,科级及以下人员 出差原则上两人

11、住一个标准间。国内差旅人员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凡 是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必须按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餐费。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控制并压减总量的要求,坚 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统筹安排、科学制定年度因公临 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把因公临时 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访,不得安排照顾性、无 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 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第十八条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 国(境)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从严制定领导

12、干部境外培训 计划,压缩数量,优化结构,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提高出国(境) 培训质量和实效。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凡属国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不到境外培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不得直接组织境外培训。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优先考虑科学发展急需的领导干部参加培训。 建立团组出国(境)培训情况跟踪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培训成果的总结和推广。第十九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 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团组出访任务的必要性和人员构成、行程安 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第二十条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 格执行出国(境)经费先行

13、审核和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制 度。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 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 金作为出国(境)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 派或者转嫁出国(境)费用。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团组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 工具和食宿,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 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绕道旅行,不得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出国(境)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 业之间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 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 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

14、券、支付凭证等。第四章 公务接待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 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 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区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 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 行公务接待经费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区县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

15、等实 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 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第二十五条 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安排住宿用房,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确因 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10 人以上的, 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 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 私

16、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党政机关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 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 支出,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第二十六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 后,接待单位应当填写接待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的单位、姓 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由相关负 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审核报销公务接待费支出,报销凭证应当 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 第二十七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 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

17、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 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严禁承担应由外宾自 行承担的费用。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外事接待开支标准、警卫 工作规定,从严控制会见、宴请的规模和次数,尽量压减陪同和工作人员数量。第二十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县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 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加强管理, 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 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 属宾馆、招待所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接待 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上述设施或者场所建设。

18、第三十条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 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 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第五章 公务用车第三十一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 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 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市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 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 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 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经鉴定达不到节能减排环保标准要求的,进行报废处置;其他车辆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按规定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 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 车,不得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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