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厦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1.1 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部门职责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监测3.2 信息报告3.3 分类处置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2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4.3 舆论引导4.4 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3 -5.2 评估分析6 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6.2 人力保障6.3 资源保障6.4 安全保障6.5 技术储备与保障6.6 责任追究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时
2、间- 4 -1 总则1.1 目的建立健全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1.2 工作原则1.2.1 统一领导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市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1.2.2 分级负责各区政府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履行债务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债务风险。市政府负责我市辖区
3、内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区协商办理。1.2.3 及时应对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1.2.4 依法处置- 5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 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 101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4、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 55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 135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闽政办 201716 号)、厦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 153 号)等。1.4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市级或各区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 2014 年末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
5、务。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6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
6、1 应急组织机构2.1.1 设立厦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我市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我市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或市级风险事件应对工作。市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市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7 -2.1.2 各区政府应参照市级相应设立以本级政府主要负责
7、人任组长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风险事件应对工作。2.2 部门职责2.2.1 财政部门承担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方案。2.2.2 债务单位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部门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做好本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本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2.2.3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市级和各行政区投资计
8、划和项目,加强债务预警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其审批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类项目的应急处置工作。2.2.4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日常审计工作中发现可能引发风险事件的潜在风险点,应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风险提示。- 8 -2.2.5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出资国有企业加强投融资监管,对涉及的政府性债务进行风险处置工作。2.2.6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2.2.7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
9、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2.2.8 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2.2.9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监测3.1.1 统计监测市财政局建立健全统计监测机制,加强政府性债务的动态监测,建立政府及其部门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事项的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部门要将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或发行的银行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10、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情况,定期提供给财政部门,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校验。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要求组织做- 9 -好相关数据统计报送工作,建立政府及其部门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事项的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可能导致债务风险事件的信息、数据等情况的收集分析和预估研判,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财政金融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3.1.2 预警通报市财政局建立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评估各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提示通报。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实施风险评估和预警。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区政府要
11、制订债务风险分年度化解规划,严格控制新增债务规模,通过采取控制建设项目规模、减少支出、处置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偿还债务,逐步降低政府债务风险。3.1.3 风险排查各区政府、市直有关债务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摸底排查,深入了解本级政府、本部门债务风险状况,以及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事项可能存在的财政支付风险,及时将风险排查情况报送市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存在的风险点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防范和化解,做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防范于未然。3.2 信息报告- 10 -各区政府、市直有关债务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即时报告与定期报告相结合的信息报告制度,发现问题
12、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3.2.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各区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 2 个月以上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各区政府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市直有关债务单位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 2 个月以上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通过统筹部门经费等渠道仍确认无力偿还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市财政局接报后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市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驻厦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3.2.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各区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
13、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 1 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各区政府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市直有关债务单位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 11 -息的,应当提前 1 个月以上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市财政局接报后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市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驻厦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3.2.3 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事项报告各区政府及其部门预计协
14、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事项可能超出本级财政承受能力,无法按期支付的,应当参照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提前 1 个月以上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各区政府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市直有关债务单位预计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事项可能出现支付违约的,应当提前 1 个月以上向主管部门报告,经主管部门确认后,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3.2.4 报告内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当报告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事项应当报告支付项目内容、分年度财政资金安排情况、资金缺口情况、可能导致的风险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