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分公司管理制度第一条 分公司的设立1、申办分公司要具备的以下条件:(1)必须设立固定的工作办公场所。(2)必须选好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懂工程建设管理,具有良好从业素质的人员担当分公司负责人。(3)必须设有专(兼)职财务人员。(4)分公司必须配备能开展监理工作的监理队伍。最低配备标准为1个总监,2个专业监理工程师,2个专业监理员。分公司为监理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员)。2、分公司的审批(1)分公司具备以上条件后,由总公司派员进行实地审核,上报总公司批准。(2)分公司的设立,需经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股东大会讨论批准。(3)凡在绍兴地区(除绍兴县及绍兴市区外)内设立分公司一律以市、县为分公司区域范围,其他地区一律以地级市为区域范围,一个区域内只设立一家分公司,且同一区域内的工程,结算口径也一律相同。并按公司规定交纳承包保证金和用印保证金。(4)分公司自行负责分公司的注册备案等工作,总公司负责提供注册备案所需的相关资料。第二条 分公司的管理1、分公司要在总公司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