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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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试行)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2说 明1. 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咨询。2. 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适当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3.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4. 本示范文本条款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

2、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简称本规则)。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宗旨)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三)代

3、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4(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七)根据业

4、主的提议,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九)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5(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

5、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十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十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十七)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十八)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二十)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与监督;(二十一)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二十二)积极配合公安

6、机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二十三)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6(二十四) ;(二十五)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三)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五)组织、协

7、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六)组织研究、论证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八)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九)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与监督;(十)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7(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六)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与监督;(七) 。第六条

8、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二)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三)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四)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五)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六)参与研究、论证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九)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

9、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8(十)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与监督;(十一)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

10、工作。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 1 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三)提前 7 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9(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11、(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意见簿,并安排专门的委员于每月 号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并在 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

12、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10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 30 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 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第十条 (工作报告)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三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15 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第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姓名)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规定存档。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并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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