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公众参与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摘 要:环境权益是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权利基础,2014年新环保法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规定取得突破进展,本文结合新环保法对环保公众参与的最新规定,分析了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主要领域,公众参与的基本权能与相关义务,指出了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现存问题,并提出了公众参与的实现保障。关键词:新环保法;公众参与 ;环境权益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概述2014年,环保部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中将公众参与定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自愿参与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事务,以及与环境相关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等活动。对于公众参与的学理解释则范围更广,是指受到开发环境行为影响的群体包括项目的可能受益者、可能遭受风险者以及利害关系者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等活动,并有权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一)、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实践的主要领域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权利表现为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