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为了加强领导干部下井管理,强化井下现场管理,落实“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工作要求,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晋煤安发【2010】1134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及上级其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一般规定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次。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并履行请假手续,报矿长批准,同时将实际带班人员姓名报矿调度室。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7:10,中班15:10,夜班22:10。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