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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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清远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完整保存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使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资料。它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载体可分为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四条

2、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区)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确保城建档案工作全面开展,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清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 ,是清远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城建科技事业单位。它是保存和管理我市重要城建档案的基地,隶属于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领导和管理,2业务上受清远市档案局指导。其基本任务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二)负责接收和保管我市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重要资料。(三)

3、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和积极提供利用。(四)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和编写各种综合材料。(五)对全市各建设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六)对各县(市)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设立城乡建设档案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第七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重点管理下列档案:(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水利建设工程;8城市防洪、抗震工程;9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3地下管

4、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2)建设系统各行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建设系统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房地产权属档案由市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与管理。(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乡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报送与接收要求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对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的形成、编制、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九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声像材料、电子文件、实物等。第十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和报送。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

5、许可证前,应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积累和报送工程文件,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在本单位承担的工程任务完成后,将本工程形成的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单位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各参建单位提出收集、编制和报送建设工程档4案的责任和要求,包括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并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加以明确,负责收集各参建单位移交的工程文件。工程档案的编制费用应当纳入工程投资预算中。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6、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凡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工程竣工档案的建设项目,不得申报各级优良工程以及人居环境奖项的评选。第十四条 对新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十五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分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

7、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书 ,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5第十七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室)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包括

8、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及声像档案,且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档案应为原件。(二)档案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规格统一。(三)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应当加盖竣工图章,且签字手续完备;竣工图的编制应符合规范要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应标注城市坐标及高程。(四)声像档案应当主题明确,内容完整,图像稳定,画面清晰,色彩真实,被摄主体不能有明显失真变形现象,重点工程还应有专题片。(五)电子档案的内容须与纸质档案、声像档案一致,其存储格式、载体和保存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电子文件管理标准的要求。(六)档案资料的整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的要求,纸质档6案、声像档案与电子档案的电子目录数据须一致

9、,条目内容和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有重要保存价值但尚未收集的历史城建档案,可以向有关部门征集。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寄存各类单位或者本人形成的与城市建设有关的资料。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的档案有优先和无偿使用的权利,并可以对捐赠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向社会征集的方式丰富馆藏档案,经专家鉴定具有历史收藏价值的捐赠档案,按有关规定给予捐赠人奖励。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等管理制

10、度,对接收的档案实行科学管理,加强对本单位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室)是保存和管理城建档案的基地,其馆库建设应当符合 档案馆建设标准 (建标 200851号)和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建标 200056号)要求,应当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有害气体、防有害生物、防辐射等的防护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发现并抢救。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登记、整理、分类、入库保管,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为档案利用提供便利。7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档案信息,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纂档案史

11、料,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利用提供服务。第二十四条 我国公民、组织凭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城建档案。境外人员或组织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并经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利用。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室)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以复制件代替原件;对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复制形式的档案经城建档案馆(室)盖章确认,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六条 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馆(室)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使用限制利用的城建档案,应经原报送单位或个人同意。第

12、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丢失、损毁城建档案,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建设单位的技术秘密。第二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对馆藏重要纸质档案以及所有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转制成缩微品、复制件或电子档案,实行异质备份,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第二十九条 城建档案的管理,要做好平战结合,对突然事故的发生要有应变措施,保证在非常条件下城建档案的安全和利用。8第三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关于档案保密、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公共安全的有关要求,合理划定城建档案的开放和控制利用范围。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延期或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二)涂改、伪造档案的。(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作为不良诚信记录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0 年 10 月 28 日颁布的清远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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