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新药引进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新药引进制度执行及相关程序的管理,规范药品采购和使用等行为,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 2011 11号)规定,通过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现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新药遴选原则 (一)本院未使用过的药品,或本院已使用过的药品改变给药途径,或因不良事件停用一年以上的药品均按新药引进管理。 (二)医院选用药品原则上必须选用河南省招标范围内的药品,麻醉精神药品除外。 (三)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四)在引进医院已有两种同一通用名称、同一给药途径的品种时,申请科室和药剂科在经过调研后,认为新的品种较在用品种在临床疗效、毒副作用、经济适用等方面确实存在明显优势,可以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议替换。 (五)优先考虑疗效可靠、毒副作用小、经济适用的品种。 (六)优先考虑品牌、原研、专利的品种。 (七)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