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药品注册特殊审批程序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公众用药的质量和水平,并鼓励药物创新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并在药品开发和注册过程中加强与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沟通与交流。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 申请人按照本办法提出药品注册特殊审批程序(以下简称特殊程序)的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受理特殊程序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依据注册办法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注册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