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工程”管理工作制度新营子镇第四小学新营子镇第四小学“名师工程”管理工作制度根据呼和浩特市教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呼和浩特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遵照呼和浩特市教师专业化发展行动计划、托克托县名师工程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托克托县教育系统“名师工程”实施细则的规划,为促进我校教师队伍的专业成长,推进课堂教学改革,特制定新营子镇第四小学“名师工程”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 成立名师管理小组为更好地培养、管理名师,我校特成立由校长为组长,负责教学的副校长和教导主任为副组长,优秀教师为组员的名师培养领导小组和培养评审小组,具体由副组长会同教导处负责考核,从组织上保证名师工程的顺利实施。小组成员当选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2校级以上名师,原则上为校“名优教师”考核对象。具有较强的专业引领、培训指导和组织协调能力。3能够承担小组成员的职责任务。4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开设网上交流平台。第二条名师管理小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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