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练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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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机 构 编 制 政 策 法 规 练 习 题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 32 题 )1、 省 级 党 政 机 构 数 额 由 ( ) 批 准 和 管 理 。A、 党 中 央B、 国 务 院C、 中 央 编 委2、 党 的 工 作 机 关 的 设 立 , 应 当 适 应 加 强 党 的 领 导 和 党 的 建 设的 需 要 , 遵 循 精 简 、 统 一 、 效 能 原 则 , 实 行 ( ) 管 理 。A、 总 量 控 制 和 限 额B、 机 构 和 编 制C、 预 算 和 执 行3、 地方党委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提出方案,按规定程序由本级党委讨论决定后,报上级党

2、委审批。A、 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B、 本 级 党 委C、 本 级 政 府 。4、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机 构 的 设 置 、 职 能 配 置 、 编 制 核 定 以 及对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 适 用 ( ) 。A、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B、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2 C、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机 构 设 置 和 编 制 管 理 条 例 5、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机 构 设 置 和 编 制 管 理 工 作 , 应 当 按 照 经济 社 会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3、 展 的 要 求 , 适 应 全 面 履 行 职 能 的 需 要 ,遵 循 ( ) 的 原 则 。A、 高 效 、 协 调 B、 精 简 、 统 一 、 效 能 C、 工 作 需 要 和 精 干6、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机 构 的 设 立 、 撤 销 、 合 并 或 者 变 更规 格 、 名 称 , 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方 案 , 报 上 一 级 ( ) 批 准 ; 其中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机 构 的 设 立 、 撤 销 或 者 合 并 ,还 应 当 依 法 报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4、 案 。A、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B、 人 民 政 府C、 机 构 编 制 部 门7、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机 构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精 干 的 原 则 ,设 立 必 要 的 ( )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机 构 内 设 机 构 的设 立 、 撤 销 、 合 并 或 者 变 更 规 格 、 名 称 , 由 该 行 政 机 构 报 本 级 人民 政 府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机 关 审 批 。A、 内 设 机 构 B、 派 出 机 构 C、 议 事 协 调 机 构8、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机 关 应

5、 当 按 照 编 制 的 ( ) 和 使 用 范 围 审 批 编制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机 构 使 用 行 政 编 制 , 事 业 单 位 使 用 事 3 业 编 制 , 不 得 混 用 、 挤 占 、 挪 用 或 者 自 行 设 定 其 他 类 别 的 编 制 。A、 特 殊 用 途 B、 数 额 多 少 C、 不 同 类 别9、 机 构 编 制 实 行 总 额 管 理 。 严 格 控 制 行 政 机 构 设 置 和 行 政 编制 , 工 作 任 务 增 加 的 部 门 , 所 需 机 构 编 制 主 要 通 过 ( ) 和 调 剂 解决 。A、 内 部 整 合 B、

6、 新 增 C、 划 拨10、 机 构 编 制 实 行 ( ) 审 批 制 度 。 凡 涉 及 职 能 调 整 、 机 构 编制 和 领 导 职 数 增 减 的 , 都 要 严 格 按 照 审 批 程 序 , 报 经 机 构 编 制 部门 审 核 后 , 提 交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或 党 委 、 政 府 审 批 。A、 联 合 B、 协 商 C、 “一 支 笔 ”11、 编 制 实 名 制 , 是 将 编 制 管 理 与 ( ) 紧 密 结 合 , 严 格 按照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核 定 到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的 编 制 数 额 , 配 备 相 应 的工 作 人 员 ,

7、 实 行 部 门 、 单 位 定 编 到 人 , 并 将 编 制 数 额 和 配 备 人 员名 单 向 社 会 公 示 , 接 受 监 督 的 一 种 管 理 制 度 。A、 岗 位 管 理B、 人 员 管 理 C、 机 构 设 置 4 12、 依 照 国 家 规 定 程 序 设 置 的 机 构 和 核 定 的 编 制 , 是 录 用 、聘 用 、 调 配 工 作 人 员 、 配 备 ( ) 和 核 拨 经 费 的 依 据 。A、 领 导 干 部 B、 工 勤 人 员 C、 管 理 人 员13、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实 有 人 员 不 得 突 破 规 定 的 编 制 ,禁 止 擅自 (

8、 ) 。 对 擅 自 设 置 机 构 和 增 加 编 制 的 , 不 得 核 拨 财 政 资 金 或 者 挪用 其 他 资 金 安 排 其 经 费 。A、 设 置 机 构 和 增 加 编 制 B、 增 加 编 制 和 补 充 人 员 C、 设 置 机 构 和 补 充 人 员14、人 社 部 门 按 编 制 录 用 、 聘 用 ( ) , 财 政 部 门 按 在 编 人 员 预算 并 核 拨 经 费 , 领 导 干 部 的 配 备 在 核 定 的 领 导 职 数 范 围 内 进 行 。A、 核 定 工 资 、 核 拨 经 费 B、 调 配 人 员 、 核 定 工 资 C、 评 定 职 称 、 核

9、 拨 经 费15、 各 级 业 务 部 门 制 定 的 行 业 标 准 , ( ) 作 为 审 批 机 构 编 制的 依 据 。A、 必 须 B、 可 以 C、 不 得16、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严 格 执 行 机 构 编 制 规 定 , 不 准 超 编 进 人 ,不 准 擅 自 设 立 机 构 和 提 高 机 构 规 格 , 不 准 超 ( ) 、 超 机 构 规 格 配 5 备 领 导 干 部 , 不 准 以 虚 报 人 员 等 方 式 占 用 行 政 和 事 业 编 制 、 冒 领财 政 资 金 。A、 计 划 B、 职 数 C、 范 围17、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对 违

10、 反 ( ) 的 行 为 , 都 有 权 向 机 构 编 制管 理 机 关 、 监 察 机 关 等 有 关 部 门 举 报 。A、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规 定 B、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规 定C、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规 定18、 机 构 编 制 监 督 举 报 电 话 是 ( ) 。A、 12315 B、 12310 C、 1234519、 按 照 行 政 机 关 机 构 编 制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政 纪 处 分 暂 行 规定 的 规 定 , 有 机 构 编 制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应承 担 纪 律 责 任 的 由

11、 ( )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A、 上 级 机 关B、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机 关 C、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20、 行 政 机 关 机 构 编 制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政 纪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 妨 碍 、 干 预 ( ) 或 者 机 构 编 制 违 法 违 纪 责 任 追 究 的 , 对 有关 责 任 人 员 ,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分 。 6 A、 机 构 编 制 审 批 B、 机 构 编 制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C、 机 构 编 制 调 整21、 行 政 机 关 机 构 编 制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政

12、纪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 伪 造 、 涂 改 、 虚 报 ( ) 机 构 编 制 统 计 资 料 的 , 对 有 关 责 任人 员 ,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分 。A、 瞒 报 或 者 拒 报 B、 迟 报 、C、 漏 报22、 行 政 机 关 机 构 编 制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政 纪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 上 级 业 务 部 门 不 得 以 划 拨 经 费 、 项 目 审 批 、 评 比 达 标 等 条件 干 预 下 级 部 门 机 构 设 置 、 职 能 配 置 和 人 员 编 制 和 领 导 职 数 配 备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对 有 关

13、 责 任 人 员 , 给 予 ( ) 处 分 。 情 节 较 为 严重 的 , 给 予 记 大 过 或 者 降 级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撤 职 处 分 。A、 警 告 或 者 记 过B、 一 般 通 报 批 评 C、 降 级 或 者 撤 职23、 行 政 机 关 机 构 编 制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政 纪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 超 机 构 限 额 设 置 机 构 或 者 变 相 增 设 机 构 , 擅 自 设 立 机 构 、加 挂 机 构 牌 子 或 者 变 更 机 构 名 称 、 规 格 、 性 质 、 职 责 、 权 限 的 ,对 有 关 责 任

14、人 员 , 给 予 ( )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职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A、 警 告 、 记 过 或 者 记 大 过 7 B、 一 般 通 报 批 评 C、 降 级 或 者 撤 职24、 行 政 机 关 机 构 编 制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政 纪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 违 反 规 定 增 加 编 制 或 者 超 出 编 制 限 额 进 人 的 , 对 有 关 责 任人 员 , 给 予 ( )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 情节 严 重 的 ,

15、给 予 开 除 处 分 。A、 警 告 、 记 过 或 者 记 大 过 B、 一 般 通 报 批 评 C、 降 级 或 者 撤 职25、 行 政 机 关 机 构 编 制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政 纪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 擅 自 超 领 导 职 务 职 数 配 备 领 导 干 部 的 ,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 )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记 大 过 或 者 降 级 处 分 ; 情 节 严重 的 , 给 予 撤 职 处 分 。A、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B、 一 般 通 报 批 评 C、 降 级 或 者 撤 职26、 行 政 机 关 机

16、构 编 制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政 纪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 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A、 记 大 过 B、 一 般 通 报 批 评 C、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8 27、 经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 导 致 机 构 编 制 违 纪 行 为 发 生 的 , 对 有关 责 任 人 员 , 按 照 ( ) 处 理 。A、 各 自 在 集 体 违 纪 中 所 起 的 作 用 和 应 负 担 的 责 任 分 别 处 理B、 共 同 违 纪 处 理C、 不 处 理28、 行

17、 政 机 关 机 构 编 制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政 纪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明 确 规 定 , 在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中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为 自 己 或 者他 人 谋 取 私 利 的 ,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 给 予 ( )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A、 记 过 或 者 记 大 过 B、 一 般 通 报 批 评 C、 降 级 或 者 撤 职29、 机 构 编 制 机 关 可 以 采 取 ( ) 、 专 项 检 查 、 联 合 督 查 等 方式

18、 开 展 检 查 工 作 。A、 例 行 检 查 B、 独 立 检 查C、 专 题 检 查30、 各 级 纪 检 机 关 和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建 立 ( ) 制 度 。A、 案 件 移 送B、 沟 通 、 协 调C、 制 约 、 管 理31、 党 的 十 九 届 三 中 全 会 决 定 ,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制 9 定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研究制定()A、机构编制法B、公务员法C、组织编制法32、 党 的 十 九 届 三 中 全 会 决 定 ,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需要,建立编制管理() 。A、动态调整机制B、静态运行机制C、相互约束机制二

19、 、 多 项 选 择 题 ( 共 28 题 )1、 下 列 ( ) 行 为 属 于 违 规 设 置 机 构 行 为 , 应 当 予 以 追 究 。A、 超 机 构 限 额 设 置 机 构B、 变 相 增 设 机 构C、 擅 自 设 立 机 构 、 加 挂 机 构 牌 子D、 变 更 机 构 名 称 、 规 格 、 性 质 、 职 责 、 权 限 的2、 下 列 ( ) 行 为 属 于 违 反 编 制 管 理 规 定 和 超 编 进 人 行 为 , 应当 予 以 追 究 。A、 增 加 编 制B、 超 出 编 制 限 额 进 人C、 超 出 编 制 限 额 招 录 公 务 员 和 选 调 人 员

20、D、 招 聘 临 时 人 员3、 上 级 业 务 部 门 对 下 级 部 门 提 出 ( ) 规 定 的 , 属 于 上 级 部门 违 规 干 预 下 级 部 门 机 构 编 制 行 为 , 俗 称 “条 条 干 预 ”。 10 A、 机 构 设 置B、 职 能 配 置C、 人 员 编 制D、 领 导 职 数 配 备4、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机 关 在 履 行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职 责 时 , 出 现 ( )情 形 , 属 于 机 构 编 制 违 规 行 为 ,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 给 予 相 应 的 处理 。A、 超 越 权 限 审 批 机 构 的B、 超 越 权 限 审 批 编 制 种 类 、 编 制 的C、 突 破 编 制 总 额 核 增 编 制 的D、 违 反 规 定 核 定 领 导 职 务 职 数 的 。5、 ( ) 机 构 编 制 统 计 资 料 , 属 于 机 构 编 制 统 计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必 要 处 理 。A、 伪 造B、 篡 改C、 虚 报D、 瞒 报 或 者 拒 报6、 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应当适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实行() 。A、总量控制B、限额管理C、集中管理D、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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