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三 水 区 高 校 毕 业 生 租 房 补 贴 操 作 指 南一 、 申 报 对 象毕 业 3 年 内 (以 毕 业 证 书 的 签 发 之 日 起 算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高 校 毕 业 生 。二 、 补 贴 条 件申 请 对 象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可 申 请 租 房 补 贴 :(一 )申 请 人 与 我 区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含 依 法 登 记 的 社 会 组 织 )签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3 个 月 以 上 。(二 )申 请 人 及 其 父 母 、配 偶 在 本 人 工
2、 作 地 (企 业 所 属 镇 、街 道 )没 有 自 有 产 权 住 房 (含 宅 基 地 住 房 ),且 工 作 单 位 暂 时 无 法 提 供 住 房的 ,在 职 期 间 需 要 在 工 作 地 (企 业 所 属 镇 、街 道 )租 住 房 屋 临 时 解 决居 住 问 题 。三 、 补 贴 标 准补 贴 标 准 按 照 本 科 学 历 600 元 /人 月 、研 究 生 学 历 1,000 元 /人 月 、博 士 学 历 3,000 元 /人 月 执 行 。补 贴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1 年 (起 付 时 间 从 其 参 保 且 租 房 之 日 算 起 )。四 、 申 报 材
3、料(一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高 校 毕 业 生 租 房 补 贴 申 请 表 一 式 三 份 ;(二 )毕 业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如 属 回 国 的 留 学 生 ,还 需佛 山 市 三 水 区 关 于 进 一 步 扶 持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办 法 操 作 指 南 之 二 : 2 提 供 经 教 育 部 门 鉴 定 的 国 (境 )外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各 一 份 ;(三 )申 请 人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四 )申 请 人 与 用 人 单 位 建
4、立 社 会 保 险 费 关 系 的 证 明 材 料 ;(五 )申 请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父 母 、配 偶 )的 户 口 薄 (显 示 相 关 亲属 关 系 的 页 面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六 )申 请 人 银 行 帐 户 (省 内 的 建 设 银 行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七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及 房 屋 租 赁 缴 费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八 )工 作 单 位 的 企 业 机 读 档 案 登 记 资 料 (此 资 料 可 到 企 业 登记 的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查 询
5、 打 印 );(九 )出 具 关 于 申 请 人 及 其 父 母 、配 偶 在 我 区 的 住 房 情 况 证 明(可 到 各 镇 街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申 请 开 具 三 水 区 不 动 产 登 记 信 息 查 询证 明 );(十 )其 他 需 要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如 结 婚 证 明 等 )。以 上 复 印 件 均 需 申 请 人 标 注 “此 件 与 原 件 核 对 无 误 ”并 签 名 确认 。五 、 申 报 流 程(一 )受 理 和 审 核申 请 人 填 写 三 水 区 高 校 毕 业 生 租 房 补 贴 申 请 表 (附 件 1),由所 在 用 人 单 位 加 具
6、 审 核 意 见 后 ,连 同 其 他 申 请 材 料 到 企 业 所 在 镇(街 道 )人 社 局 提 出 申 请 。镇 (街 道 )人 社 局 核 查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的 ,在 复 印 件 上 标 注 “此 件 3 与 原 件 核 对 无 误 ”并 盖 章 。同 时 在 申 请 表 上 加 具 审 核 意 见 后 送 区 人社 局 审 批 。(二 )审 批区 人 社 局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同 时 将 申 请 人 审 核 情 况 等 信息 通 过 区 人 社 局 网 站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填 写 三 水 区 高 校毕 业 生 租 房 补
7、贴 汇 总 审 批 表 (附 件 2)一 式 二 份 ,加 具 审 批 意 见 后 ,报 区 财 政 局 复 核 。经 公 示 有 异 议 且 查 实 的 ,不 给 予 补 贴 。(三 )资 金 划 拨区 财 政 部 门 复 核 申 请 材 料 后 ,由 区 人 社 局 按 规 定 和 标 准 发 放至 申 请 人 帐 户 。六 、 注 意 事 项(一 )申 请 人 的 租 房 合 同 需 在 办 法 实 施 后 签 订 。(二 )“补 贴 条 件 ”当 中 的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期 限 ”可 将 办 法 实 施前 后 在 三 水 区 内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含 依 法 登 记
8、的 社 会 组 织 )工 作 期 间的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期 限 合 并 计 算 ,只 要 累 计 满 足 规 定 期 限 即 符 合 条 件 。(三 )租 房 补 贴 按 月 计 算 、一 次 性 发 放 。申 请 人 需 在 承 租 期 (没有 满 一 年 的 )届 满 或 承 租 期 满 一 年 后 一 次 性 申 领 。(四 )如 申 请 人 及 其 配 偶 均 符 合 条 件 申 请 该 项 补 贴 的 ,只 能 以 其中 一 方 名 义 申 请 。(五 )以 下 人 员 不 符 合 申 领 租 房 补 贴 :1.正 在 租 赁 区 、镇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 4 2
9、.已 领 取 过 相 关 租 房 补 贴 、购 房 补 贴 的 。(六 )申 请 人 以 隐 瞒 或 者 虚 报 学 历 、职 称 、户 籍 、婚 姻 家 庭 、社 会保 险 、住 房 和 住 房 保 障 等 情 况 弄 虚 作 假 ,以 骗 取 租 房 补 贴 的 ,将 依法 追 究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附 件 :1.三 水 区 高 校 毕 业 生 租 房 补 贴 申 请 表2.三 水 区 高 校 毕 业 生 租 房 补 贴 汇 总 审 批 表佛 山 市 三 水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2017 年 5 月 18 日附 件 1 申 请 表 编 号 : 5 三 水 区
10、高 校 毕 业 生 租 房 补 贴 申 请 表申 请 人姓 名 性 别身 份 证 号 码( 证 件 号 码 )学 历 所 学 专 业 毕 业 院 校毕 业 时 间 户 口 所在 地 现 居 住 地婚 姻 状 况 申 请 人 联 系 电 话( 如 非 佛 山 市 手 机 号 码 请 在 前 面 加 0)工 作 单 位名 称 工 作 单 位 联 系 电 话工 作 单 位地 址 工 作 单 位 联 系 人与 用 人 单位 签 订 的劳 动 合 同期 限租 房 合 同 期 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在 三 水 区参 加 社 会保 险 期 限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累 计 个 月 。开 户
11、名 称 开 户 银 行银 行 账 号 申 请 补 贴 的期 限 、 金 额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合 共 元 。 申 请 人 的住 房 情 况1、 在 工 作 地 是 否 拥 有 住 房 ( 含 共 同 拥 有 、 含 已 购 买 但 并 未 领 取 房 产 证 的 ) : 是 ; 否 。2、 是 否 正 在 租 赁 区 、 镇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 是 ; 否 。3、 此 前 是 否 领 取 过 相 关 租 房 补 贴 、 购 房 补 贴 : 是 ; 否 。姓 名 与 申 请 人关 系 性 别 身 份 证 号 码 工 作 单 位在 申 请 人工 作 地 是否 拥 有 住房 (
12、 含 共同 拥 有 、已 购 买 但并 未 领 取房 产 证 的 )申 请 人 的主 要 家 庭成 员 ( 父母 、 配 偶 )情 况 6 申 请 人承 诺本 人 承 诺 , 上 述 所 填 内 容 及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均 属 真 实 、 无 误 , 如 有 虚 假 , 愿 承 担 一切 法 律 后 果 。 申 请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工 作 单 位意 见1.单 位 有 没 有 为 申 请 人 提 供 员 工 宿 舍 、 人 才 公 寓 等 住 宿 设 施 。 有 没 有2.申 请 人 本 人 所 填 内 容 及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是 否 真 实 、 无 误 。 是
13、 否3.需 要 反 映 的 情 况 : 负 责 人 签 名 : 单 位 ( 盖 章 ) :年 月 日镇 ( 街 道 )人 力 资 源社 会 保 障部 门 审 核意 见经 审 核 , 申 请 人 符 合 我 区 高 校 毕 业 生 租 房 补 贴 的 条 件 , 所 需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建 议 按规 定 发 放 补 贴 。 负 责 人 签 名 : 单 位 ( 盖 章 ) : 年 月 日区 人 力 资源 和 社 会保 障 部 门审 批 意 见经 审 批 , 申 请 人 上 报 的 三 水 区 高 校 毕 业 生 租 房 补 贴 的 材 料 符 合 申 领 要 求 , 公 示 期 间 ,
14、未 收 到 有 关 投 诉 或 异 议 。 同 意 发 放 租 房 补 贴 元 。负 责 人 签 名 : 单 位 ( 盖 章 ) :年 月 日区 财 政 部门 复 核意 见经 复 核 , 申 请 人 符 合 租 房 补 贴 条 件 , 同 意 划 拨 元 给 申 请 人 。 负 责 人 签 名 : 单 位 ( 盖 章 ) 年 月 日注 : 本 表 一 式 三 份 , 经 核 定 拨 款 后 , 由 区 、 镇 ( 街 道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 区 财 政 部 门 各 存 一 份 。 7 附 件 2三 水 区 高 校 毕 业 生 租 房 补 贴 汇 总 审 批 表制 表
15、 单 位 : 制 表 人 : 制 表 日 期 : 编 号 :区 人 力 资 源 社会 保 障 部 门 审批 意 见经 审 批 , 以 下 个 人 员 符 合 我 区 高 校 毕 业 生 租 房补 贴 的 条 件 , 建 议 发 放 补 贴 ¥ 元 ( 大 写 : ) 。 负 责 人 签 名 : (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区 财 政 部 门复 核 意 见负 责 人 签 名 : (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序号申 请 人名 称 身 份 证 号 码 学 历租 用 合 同 期 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 请 补 贴 期 限( 年 月 日 年 月日 )申 请 补贴 金 额( 元 )开 户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帐 号 申 请 表编 号1 2 3 4 5 合 计 8 注 : 本 表 一 式 二 份 , 由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 区 财 政 部 门 各 存 一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