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时间:2008-11-15 文号:汇综发2008176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延期收款登记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为完善对外资产统计监测,规范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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