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春市第二医院核磁保修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项目编号:JM-2018-04-10652】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2 -目 录第一章 谈判邀请第二章 采购需求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附件 1 响应文件包封密封标贴(格式)附件 2 最后报价表 附件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 4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附件 5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3 -第一章 谈判邀请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1. 采购项目基本信息:(1)采购项目编号:JM-2018-0
2、4-10652(2)采购项目名称:长春市第二医院核磁保修服务采购项目(3)采购预算金额:22 万元(4)采购内容:核磁保修服务(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5)供应商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详见第三章供应商须知和第二章采购需求。(6)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2. 邀请供应商方式:发布公告3. 谈判文件提供期限:自本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 2018年 6月 5日 17:00 时止。4. 谈判文件获取方式:供应商应于谈判文件提供期限内登录长春市政府采购网()免费下载。 5. 确认参加谈判的时间及方式:供应商应于谈判文件提供期限内登录长春市政府采购网
3、()点击“登记” ,确认参加谈判。6. 谈判保证金要求:按本项目预算金额的 1%计算数额(取整数到元)交纳,详见供应商须知。7. 响应文件数量:正本一份,副本三份。8. 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及地点:已报名确认参加本项目谈判供应商于 2018年 6月 6日 9:00 时至 9:30 将响应文件提交至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9. 开启时间及地点:2018 年 6月 6日 9:30 时;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10.联系方式:采购人:长春市第二医院联系方式:87905521地址:绿园区翔运街 1239号采购需求咨询人: 宋长海 联系电话:(0431)88779628谈判程序咨询人: 冷建兴 联系电话:(043
4、1)88779607谈判保证金咨询人:高碧莹 联系电话:(0431)88779630 传真:(0431)88779620网上注册咨询人: 祝海磊 联系电话:(0431)88779623 传真:(0431) 88779602 88779607 邮政编码:130011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普阳街 3177号长春市政务中心二楼 B区- 4 -第二章 采购需求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二、供应商资格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否(3)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1.供应商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
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三、采购项目详细需求(分包填列)(一)项目概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主要内容;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等)1、我院本次招标是购买分院核磁维保服务(全保、含设备配件)。维修服务所涉及的人工费、交通差旅费,设备全部配件均由供应商承担。连接到设备上的所有附属设备(不含打印机)均在保修范围内。(二)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维保内容及清单:序号设备名称设备编号全保所含附属设备采购年限现运行状态设备所在位置1 0.5T核磁 深圳安科 核磁主机及工作 2005
6、 良好 分院采购人名称 长春市第二医院 采购人地址 绿园区翔运街 1239号项目联系人 王恩久 座机 87905521 手机 13844813001采购项目名称 长春市第二医院核磁保修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 22万元采购项目编号 JM-2018-04-10652最高限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分包情况(每包预算) 不分包现场考察 是否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否 现场考察地点:否- 5 -(三类器械)(永磁型)2009110323站、谱仪、射频放大器、梯度 放大器、调谐箱、线圈、机柜内部电子部件等所有部件放射科(三)服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标准、效率等要求)1、保修不限人工次数。维修服务时间:36
7、5 天,无节假日;2、免费开通 24小时维修服务热线;故障维修响应时间:电话技术支持时间:15 分钟以内;故障报修维修人员抵达现场时间:24 小时以内;单次故障的解决时间:48 小时以内;3、保证备件的仓储并优先提供备件的发货(48 小时内到现场,含节假日) ;若供应商的配件的到货时间超过 48小时后,按 24小时延长保修时间 4天进行赔偿,不足 24小时按 24小时计算;4、全年工作日的开机率达到 95%,按一年 365天计算(此开机率不能作为单次维修时限及等待维修配件拖延时间的理由) ;5、若由于供应商的技术力量不足或者配件延期到货导致设备停机的情况,采购单位有权解除合同;6、供应商不得将
8、保修服务转包给其他公司,若院方发现供应商有将保修服务转包给其他公司的情况,院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损失;7、供应商提供的配件应为原厂全新配件,供应渠道合法,若配件的来源合法性出现问题由供应商负责。8、最高级别保养服务(定 期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1季 度 一 次 ; 设 备 的 安 全 检 查 ; 影 像 质 量 检 查 ;设 备 除 尘 保 养 ; 运 行 状 态 检 查 ; )供应商须在谈判响应文件中制定完整的保养内容及保养计划;(四)合同主要条款1、服务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 一年2、服务地点:长春市第二医院二部放射科3、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付 50%合同价款,合同到期
9、付 50%合同价款。4、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按采购需求验收。(五)履约管理:1)、每次维修验收标准为设备可正常使用,达到设备原先装机时使用状态。2)、每次维修院方如提出异议,维修方无条件服从,直至设备达到原先装机时使用状态。- 6 -3)、每次维修验收由器械科、放射科、维修方三方共同验收确认并签字,做为本次维修结束。4)、在维修过程中,由于供应商维修人员维修不当,造成维修部件及其它相关设备或部件的损坏,供应商按全额赔偿(在维保费用中扣除)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免费进行修复;5)、如低于全年开机率 95%,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供应商向院方做出赔偿,计算方式为日平均营业额天数,金额在维保费用中扣除。
10、(六)其他要求四、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在谈判、磋商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7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1.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详见谈判文件。 1.2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依据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受采购人委托具体组织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单位,即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2. 合格的供应商2.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本项目供应商特定条件,详见采购需求。2.2 通过长春市政府采购网()下载本项目谈判文件,并按第三章第 6条的要求确认参加谈判。2.3 为采购项目提
11、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2.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5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合格的服务3.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服务。3.2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3.3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4. 谈判费用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 信息发布本采购项目
12、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谈判公告、成交公告、更正公告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集中采购机构将通过长春市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是供应商的风险,集中采购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6. 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没有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完整地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 -7. 供应商参加谈判的确认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登录长春市政府采购网()点击“登记” ,确认参加谈判。具体操作流程详
13、见长春市政府采购网首页“新用户注册”中的一般供应商注册简介 。未报名确认的,不具备参加谈判资格。8. 答疑会8.1 谈判项目原则上不召开答疑会。如召开的,将在谈判邀请中明确答疑会时间和地点。8.2 谈判项目召开答疑会的,答疑会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采购人代表对参加答疑会的供应商就谈判文件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如果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质疑。8.3 谈判项目需要现场考察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9.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
14、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10. 联合体10.1 除特别说明外, 2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 1个供应商联合体,以 1个供应商的身份谈判。10.2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谈判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0.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协
15、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10.4 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10.5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谈判,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11.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1.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供应商可以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的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11.2 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除谈判文件中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3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谈判小组有权要求报价供
16、应商限期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或认定该响应文件无效。- 9 -12. 响应文件的构成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内容及格式完整地编制响应文件。 13. 报价13.1 所有报价均使用人民币。供应商的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3.2 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所附的报价函及报价分项价格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服务的价格。13.3 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13.4 最后报价相关规定见第三章第 26条。14. 谈判保证金14.1 谈判保证金应为人民币。供应商应按本项目预算金额的 1%计算数额(取整数到元) ,向集中采购机构交纳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
17、的一部分。14.2 谈判保证金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两种方式:一是采用电汇、转账或者网银等方式,以资金到账为准;二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方式(格式详见附件 2) ,随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保证金付款账户名称应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称一致,以个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交存谈判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谈判保证金账户: 账户名称: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账 号:6101 0155 2600 03485 14.3 凡未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14.4 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退还谈判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
18、4.5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1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4.7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谈判保证金,其交纳的谈判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5. 报价有效期除特别说明外,报价有效期为 30日
19、;少于此期限的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而予以- 10 -拒绝。16. 响应文件的签署16.1供应商应递交一份响应文件正本和谈判文件中规定数量的副本,每份响应文件必须明确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正本和副本内容不一致,以正本为准。16.2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响应文件如有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修改的每一处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16.3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在提交报价、谈判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中所加盖的公章,均须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加盖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
20、得使用带有“专用章”字样等其它形式的印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16.4 如果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本须知第 16.1条、第 16.2条和第 16.3条要求提交的,响应文件无效。17. 响应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17.1 响应文件的装订响应文件要编制目录及页码,使用不小于 5号字的标准字体、A4 型纸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装订成册。响应文件装订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活页装订是指在不破坏原有装订以及黏贴痕迹的条件下,可添加或者去掉文件的装订方式。17.2 响应文件的密封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封装在一个包封中并密封完好,同时在包封外加盖密封标识。17.3 响应文件的标记供应商在响应文
21、件包封上应粘贴密封标贴,密封标贴格式见附件 1。未按此要求粘贴和填写密封标识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17.4如果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本须知第 17.1条、第 17.2条要求提交的,响应文件无效。18. 响应文件的提交18.1 供应商应当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并登记签字确认。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提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予接收。18.2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第 7条的规定,通过修改谈判文件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受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19.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供应商在提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同时应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的书面声明。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