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性评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是建立和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合规性评价”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符合情况的评价。国际标准化组织2004年11月15日颁布的ISO14001:2004标准为了突出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在标准中的地位,将1996版标准4.5.1条款中的最后一句话“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个以文件支持的程序,以定期评价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摘出来单独作为17个要素之一,增加“4.5.2合规性评价”这一要素,对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组织的合规性评价提出了明确的要求。GB/T28001-2001标准4.5.1条款中,也明确要求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监视是否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运行准则和适用的法规要求。记录齐全的监视和测量的数据和结果”。在现场审核中发现,不仅一些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对如何进行“合规性评价”感到困惑,如何进行“合规性评价”的审核也存在很多不到位的地方。现以环境管理体系为例对此问题做以深入讨论。一、对“4.5.2合规性评价”的理解在GB/T240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