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在暂停施工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作者:周善良、陈强 2010-9-28 浏览:30次 我国建设行业通用的GF-91-020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规定了“暂停施工”的相关内容。该条约定:“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按合同解释顺序规定,往往专用条款优先适用于通用条款,因此,承包人往往只重视专用条款而忽视通用条款的约定。生效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通用条款的效力不会因有专用条款存在而导致无效或者不被适用,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