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总分包工程的三种会计处理技巧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然而,在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在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作法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第二种作法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 比较而言,第一种作法的特点是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第二种作法尽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的收入与费用;再者,按第一种作法确认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额的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因此,承包方企业在核算分包工程在各会计期间的营业收入与费用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