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安全技术规程 (1)厂内照明应由各变电所、配电室供给,照明电源应独立配置,应与生产用电设备电源、仪表电源分开。 (2)灯头对地距离应不少于以下规定:室外3米,生产车间(场所)25米,一般室内2米,在危险场所灯具的安装高度在2.2米以下,又无防止触电措施的局部照明,及在各种场所的手提灯使用电压不得超过36伏。 (3)螺口灯头应采用具有安全护罩的胶木灯头,接线应正确。 (4)密闭式电灯及150瓦以上的灯泡应采用瓷灯头,不准使用胶木灯头及硫磺灯头,灯头不宜有开关和插座。 (5)用于室外的路灯及露天的壁灯均应单独装设保险器。 (6)采用36伏或12伏照明,变压器一次侧应采用有护套的三芯软线,长度一般不超过2米。对于移动范围不大的局部照明,二次侧应采用0.75平方毫米的软铜线。对于范围移动大的行灯,二次侧也应采取有护套的软线。行灯应有完整的保护网。 (7)可转的照明灯具的导线,应用移动(耐磨)电缆。禁止使用线头代替插头直接插入插座内。 (8)灯具、日光灯的整流器等发热设备的安装,应离开可燃物体。整流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