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登记和医疗文书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文书管理,保证资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1、加强对血透病人的管理,并完善登记制度。对初次血透病人进行乙肝、丙肝、艾滋病标记物检查并登记造册,每半年进行复查。 2、严格医疗文书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3、除特殊说明外,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黑墨水书写。 4、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目前主要指英语)缩写或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5、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医疗文书的责任。修改和补充时需用红色笔,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6、因抢救急、危重病人未能及时书写文书的,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录,并加以注明。 7、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处同意。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8、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