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能把事故后果降到最低限度最佳处置的事前预定方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8条和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8条、第18条之规定,制定本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 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起最有效的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事先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适应于在朝天镇境内发生的所有重大、特大、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本预案所称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或重伤10人至20人的事故或一次死亡和重伤10人至20人的事故或一次受灾30户以上的事故或一次造成急性中毒30人至59人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故或其它性质严重,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本预案所称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