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文化综合监管失信惩戒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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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苏州市文化综合监管失信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综合监管力度,推进文化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净化市场环境,依据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文化市场“黑名单” 管理 办法( 试行)、 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 惩戒办法(试行)、 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苏州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综合监管领域经营主体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综合监管领域经营主体,是指提供营业性演出、歌舞娱乐、游艺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艺术品、出版、印刷、广播电影电视、

2、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营主体,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公司的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无证(照)从事文化市场经营的自然人。2第四条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市文化综合监管领域经营主体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各县(市)、区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等主管部 门” )负责 本辖区内文化综合监管领域经营主体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3、第五条 失信惩戒管理实行“谁处理,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上级覆盖下级、数据共享、管理独立的运行模式。第六条 文化综合监管领域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失信行 为主要包括:(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文化综合监管领域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二)受到文化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三)文化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不配合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 根据违法违规的严重程度,失信行为从低到高划分为 3 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第八条 有下

4、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3(一)因擅自从事文化综合监管领域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被文化等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的;(二)被文化等主管部门处以 2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一般失信行为。第九条 对经营主体的一般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信用提醒。文化等主管部门可以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经营主体,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诚信约谈。文化等主管部门可以对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敦促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和服务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经营主体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

5、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一)因擅自从事文化综合监管领域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被文化等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二)被文化等主管部门处以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4(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主体,无正当理由,在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之日起一月内,拒不配合文化等主管部门进一步调查的;(四)一年内发生 2 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 3 次以上的;(五)文化等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等行

6、政强制措施时,拒不配合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较重失信行为。第十一条 对经营主体的较重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二)减少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三)有行业协会组织的,在协会内予以公示;(四)列入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黄名单;(五)列入文化综合监管“警示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一)因违法违规经营被文化等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的;(二)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等主管部门撤销或者因伪造、变造许可证、批5准文件被文化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三)从事

7、文化综合监管领域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触犯刑法,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四)一年内发生 2 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 3 次以上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第十三条 对经营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二)不得纳入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三)列入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开披露;(四)列入文化综合监管“黑名单” ,统一向社会公布。经营主体列入“黑名 单” 期间,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

8、依法不得担任新设立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五)通报公安、工商、通信等相关管理部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第十四条 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及时、准确的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确定其失信等级,6报送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列入文化综合监管“警示名 单” 、“黑名单”。第十五条 文化等主管部门向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信用信息前,或者将经营主体列入文化综合监管“ 警示名单 ”、“黑名单”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提示风险。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失信信息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向作出认定的文化等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

9、料。作出认定的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在 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 20 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在 5 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 5 日内予以更正。申诉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第十七条 经营主体被列入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黄名单或黑名单的,可按照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实施信用修复。第十八条 经营主体被列入文化 综合监管“警示名单”期满符合移出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出。7经营主体被列入文化综合监管“黑名单” 期满符合移出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出。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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