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股东的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的权益亟需加强。因此我国现行公司法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一方面是直接对中小股东相关权益的保护规定,另一方面是对大股东权益进行限制的规定。一、对中小股东相关权益的保护规定如下:(一)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公司权力的权利1、通过对股东会首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权特殊情况的规定,弥补召集和主持可能会出现的纰漏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前者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当某些董事会或监事会被大股东控制后,在法定期限内拒绝或者怠于召开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