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人1份。档案内容包括: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有关健康资料。 用人单位应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档案,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4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 健全的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制度,有利于早期发现医学禁忌症、疑似职业病病人,对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有重要意义。 三、 职业病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病报告职责及违法处罚做了规定,对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事故处理及法律责任均做了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职业病报告办法。在未颁布新的职业病报告办法之前,该办法仍然使用。 1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报告职责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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