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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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页共 4 页1食 品 药 品 行 政 处 罚 文 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沈大市)食罚决字2016第海-004号关于辽 宁 华 润 万 家 生 活 超 市 有 限 公 司 联 合 路 分 公 司经营的白胡椒粉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预包装食品行为的处罚决定当 事 人 :辽 宁 华 润 万 家 生 活 超 市 有 限 公 司 联 合 路 分 公 司地 址 : 大 东 区 北 海 街 83号 负 责 人 : 谢 洁 成 立 日 期 :2008年 06月 19日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21010467532568X5。经查,当事人于 2016 年 01 月 18 日购进生产者名称为海林市北

2、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 2016/01/10 的白胡椒粉数量 100 袋,进货价格 1.93 元袋,销售价格 2.3 元袋。规格型号为 30 克/袋。营养成分表:项目 每 100 克(g) 营养素参考值能量 1494 千焦(KJ ) 18蛋白质 9.6 克(g) 16脂肪 2.2 克(g) 4碳水化合物 74.6 克(g) 25钠 0 毫克(mg) 02016 年 03 月 16 日,沈 阳 食 品 检 验 所 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白胡椒粉进行抽样检验。2016 年 05 月 09 日我局接到,沈阳食品检验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销的白胡椒粉,食品标签中脂肪、钠项目

3、不符合GB28050-2011 标准要求。营养标签脂肪 mg/100g2.2(营养第 页共 4 页2成分表明示值)120% ,实测值脂肪为 4.3mg/100g,营养标签钠 mg/100g 标注 值为 0 ,实测值钠为 21mg/100g。2016 年5 月 10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沈阳食品检验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销的上述白胡椒粉进行现场核查,至发案时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白胡椒粉货值 230 元,违法所得 28.56 元,销售 93 袋,剩余 7 袋未销售,并当场下架封存,下达查封决定书。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生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相关复印件。并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

4、有异议可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 7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 事 人 于 2016 年 05 月 11 日 在 店 内 张 贴 召 回 公告 对 上 述 商 品 进 行 了 召 回 。2016 年 05 月 13 日才由生产厂家来到沈阳进行提供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相关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配送收货单记录,没有记录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事项。因此说明当事人对上述经营的白胡椒粉没有尽到进货查验等义务。证据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被授权人的资格及授权事项。3.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4.包装袋照片证明

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5.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6.配送收货单、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7.销售情况表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行为。第 页共 4 页38.询问调查笔录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9.情况说明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2016 年 07 月 26 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沈大市食药监食听告字(2016)第海-02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白胡椒粉营 养 标 签 标 示 的 营养标签脂肪mg/100g2.2(营养成分表明示值)120% ,检 验 报 告 实测值脂肪为4.3mg/100g ,营养标签钠mg/100g标注值为0 ,检 验 报

6、 告 实测值钠为 21mg/100g。不 符 合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表1 能量和 营养成分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界限 钠表达单位毫克(mg)“0”界限值 5 mg。表2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 许误差范围食品中脂肪 120%标 示 值 。”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的规定,已构成经营的白胡椒粉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使得生产者的上述营 养 标 签 不 合 格白 胡 椒 粉 得 以 销 售 。因

7、为 钠 能 调 节 机 体 水 份 ,维 持 酸 碱 平 衡 。成 人 每 日 食 盐 的 摄 入 量 不 超 过 6克 。钠 摄 入 过 高 有 害 健 康 。养 标 签 标 识 值 超 出 允 许 误 差 ,容 易 造 成 消 费 者 误 判 钠 的 摄 入量 ,给 消 费 者 造 成 潜 在 的 危 害 。为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序 ,保 护 合 法 经 营 ,打 击 违 法 经 营 。当 事 人 经营的上述白胡椒粉行为应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 页共 4 页4(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 没收售余的 7 袋白胡椒粉。2. 没收违法所得 28.56 元。3. 罚款 14971.44 元。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沈阳大东支行缴纳罚没款,账户名:沈阳市大东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30125632863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0一六年八月八日注:本文书应制作三份,第一份随案卷归档,第二份送达给被处罚单位(人),第三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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