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