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车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适用范围 凡发生的由于人为过失或自然灾害造成的以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伤死亡事故、火灾事故的,适用于本预案。 (1)一次死亡3 人以上,或伤亡10 人及以上,或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2)一次死亡1 人以上或重伤2 人以上的工伤事故; (3)一次直接损失30 万元以上,或重伤(死亡)3 人以上的火灾事故; (4)其它.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重特大车辆安全事故。 2、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当事人除了拨打110 、119 、120 电话外,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车辆安全管理员)。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车辆安全管理员)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领导小组汇报。道路交通事故按车辆事故统计和报告制度的规定上报相关部门。 (2)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上报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车辆安全管理员),事故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A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号码和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