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有效地控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44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的规定,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为市人民政府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四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所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 引发的火灾、爆炸、毒物泄漏危险化学品事故,该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共分为3级: 三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