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乌建发2016 552 号关于规范乌鲁木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监理项目负责人变更事宜的通知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监理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遏制项目负责人超过规定数量任职、随意更换和只投标不履约的失信行为,根据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新建法2006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 一、项目
2、负责人变更条件工程自招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同履行期间直至工程竣工前,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建设单位和施工或监理单位双方解除工程合同。(二)项目负责人亡故、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 (三)非施工或监理企业原因,工程长期不能确定中标人或工程处于长期停工状态。(四)其他法定的原因。以上的长期是指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二、项目负责人变更程序(一)施工或监理企业首先向建设单位递交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建设单位同意。(二)在建设单位同意后 10 个工作日内,施工或监理企业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报备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招投标监督机构
3、应将核实情况公示 3 日后予以备案。(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将备案后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原件转送合同备案机构、施工许可颁发机构。三、项目负责人锁定和解锁程序(一)工程评标结束后,中标的施工和监理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即被锁定。(二)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五方验收达到合格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监督通过,验收信息公示在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http:/)网站的,施工或监理企业到 3 招标投标交易机构即时办理解锁手续。(三)工程属本通知第一条(一)(四)项变更项目负责人情形的,施工或监理企业应持获得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原件,到招投标交易机构即时办理解锁和锁定手续。四、项目负责人变
4、更需提供资料(一)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附后)。(二)施工或监理企业经办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三)更换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四)更换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双方解除工程合同协议书。五、项目负责人变更相关要求(一)施工或监理企业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开展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工作。(二)变更备案工作完成前,除项目负责人亡故情形外,原项目负责人仍应履职。(三)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四)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
5、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在一个工 4 程项目任职,如确需在其它项目兼任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六)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要求。(七)施工或监理企业应将获得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原件留存施工现场备查。(八)施工或监理企业须对报备的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记施工或监理企业不良行为一次,将在乌鲁木齐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中对其按照一般不规范行为扣分。(九)市建委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变更的,记施工或监理企业不良行为一次
6、,在乌鲁木齐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中对其按一般不规范行为扣分。(十)在受理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否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一)本通知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2016 年 8 月 24 日 5 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 6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或监理单位工程地址计划开竣工日期原项目负责人 等级: 注册号:变更后项目负责人 等级: 注册号:变更原因经办人签字: 手机: 施工或监理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经我单位核查,情况属实,同意施工或监理企业的变更申请。经办人签字: 手机: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招投标监督机构经办人签字: 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章: 日期: 7 注:本表必须打印一式五份,施工或 监理企业、招投 标监管机构、合同备案、施工许可、招投标交易机构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