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与操作疑难问答一、劳动合同签订中的相关问题 问:劳动合同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劳方与资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在此前,某公司与一些员工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在该公司均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方应该如何处理? 答:这里需要纠正误解,即使是在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法律也要求建立劳动关系时要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合同法对违法的后果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如果已经有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签劳动合同,说明该厂已经违法了,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尽快与员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问:某公司以往与员工签约的惯例是一年一签,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第3次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公司对此的对策是,对在2007年1月份签了为期一年劳动合同的员工,到2008年1月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会要求他们签订比较长的劳动合同,比如5年。但是公司主管人员担心,到时候员工只愿意签一年怎么办?如果这样,可能会造成2009年就得签订无固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