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租 赁 合 同(范本)出租方:福建省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政 策 规 定 , 为 明 确甲 、 乙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订 立 以 下 条 款 , 以 资 共 同信 守 履 行 。第 一 条 租 赁 物 概 况1、 甲 方 将 座 落 于 泉 州 市 区 ( 县 、 市 ) 镇 ( 乡 ) 路 ( 街 ) 号 的 房 屋 座 ( 间 ) , 建 筑 结 构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 场 地 平 方 米 )
2、租 赁 给 乙 方 。2、上述租赁物如应消防安全等要求需进行改造,由乙方负责改造并承担相关的费用。租 赁 物 若 办 理 租 赁 登 记 , 登 记 费 由 甲 、 乙 双 方 各 承 担 百 分之 五 十 。3、甲 方 委 托 进 行 管 理 。第 二 条 租 赁 用 途乙 方 承 租 租 赁 物 仅 作 为 使 用 。第 三 条 租 赁 期 限租 赁 期 即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第 四 条 租 金 交 纳1、 租 金 为 每 月 人 民 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 (¥ );采 用 按 年 递 增 方 式 计 算 , 每 满 一 整 年 , 月 租 金 相 应 递
3、 增 %( 定 比 ) 。2、 租 金 按 ( 季 度 、 半 年 、 年 ) 结 算 , 乙 方 应 于 每 ( 季 度 、半 年 、 年 ) 10 日 前 应 一 次 性 缴 清 当 租 金 , 若 逾 期 须 按 日 交 纳 千 分之 三 的 滞 纳 金 。3、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交 纳 租 赁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 ( ¥ ) ( 不 计 利 息 ) 。 租 赁 期 满 甲 、乙 双 方 结 清 债 权 债 务 时 , 甲 方 将 保 证 金 如 数 退 还 。第 五 条 租 赁 物 交 付 及 收 回1、 甲 方 应
4、 于 年 月 日 前 将 租 赁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交 付 乙方 使 用 , 交 付 使 用 时 , 甲 方 应 保 证 租 赁 物 及 其 设 施 符 合 双 方 确 认 状 态 。若 乙 方 认 为 租 赁 物 及 其 设 施 交 付 不 符 合 要 求 ,应 在 接 收 后 五 日 内 以 书 面 提出 异 议 , 否 则 视 为 认 可 。2、 租 赁 期 满 时 , 乙 方 应 将 租 赁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交 还 甲 方 , 并 保 证 租2赁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完 好 状 态 , 对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留 存 物 品 视 为 乙 方 弃 物 ,
5、 甲方 有 权 处 置 。 逾 期 归 还 租 赁 物 , 必 须 按 日 向 甲 方 支 付 原 日 租 金 五 十 倍 滞 纳金 , 并 支 付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第 六 条 租 赁 物 管 理1、乙方应遵照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全生产法规定,妥善管理使用租赁物(含自来水、天然气管道、用电线路、水、电、气表等设施) ,做好租赁物日常维护和修缮工作。若因管理使用不当引起的租赁物及其设施损毁,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2、乙方如需对租赁物进行内部装修,装修方案应书面经甲方同意后实施,应遵循主体结构、重要设施不容破坏的原则,不得影响租赁物正背面外观效果,装修材料应符合相
6、关法律规定的要求,租赁物现状图、装修方案及甲方签署的意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租赁期满,乙方装修的不动产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拆除;乙方在装修过程中拆除的间隔墙等设施如甲方要求恢复原状的,应恢复原状。3、 乙 方 使 用 的 水 、 电 费 自 理 , 应 于 次 月 10 日 前 向 甲 方 交 纳 代 垫 的 水 、电 费 , 若 逾 期 须 按 日 交 纳 千 分 之 三 的 滞 纳 金 。甲 方 提 供 的 水 表 初 期 读 数 度 , 用 水 限 量 每 月 吨 ; 电 表 初 期读 数 度 、 用 电 限 量 瓩 。第 七 条 安 全 管 理1、乙方应遵守中 华
7、 人 民 共 和 国 安全生产法 、公安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在使用、管理租赁物范围内承担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的安全责任。2、乙方应与租赁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并与甲方签订出租店面(仓库)场地安全、防火责任书 。3、乙方必须做好安全、防盗设施工作,若租赁物在甲方单位大院内,乙方进出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安全、保卫的规章制度;同时,应配齐配足消防器材等,做好防火工作。乙方应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甲方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整改。若发生不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乙方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4、乙方不得在租赁物内生
8、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窝藏赃物;不得为他人制作、贩卖淫秽图书、光盘或其他淫秽物品,介绍或容留卖淫,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得经营环境污染项目;杜绝“三合一”现象存在。第 八 条 广 告 招 牌 设 置 与 管 理1、乙方在承租期间,如需设置广告和招牌,应经甲方同意,并按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甲方有权检查乙方设置的广告和招牌。2、乙方设置的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并向甲方提供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及施工图纸、批准手续等复印件。33、乙方设置的广告和招牌的内容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含有经营甲方主业经营范围业务的内容,即不发布包含客、货运输、汽车维修、配件供应、行李托运、
9、小件寄存等内容的广告。4、乙方设置的广告和招牌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站貌要求,已设置的广告和招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及时整改加固。5、若因广告、招牌掉落等使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作为所有者与管理者,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第 九 条 其 他 约 定 事 项1、乙方应依法注册登记、合法经营,自行缴纳税费及有关规费;服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甲方管理。乙方在办理经营必要的证、照时,甲方给予提供相关的证明。乙方应将相关的资质证明影印送交甲方存档备查。2、乙方不得在租赁物内经营客、货车运输生产、经营管理业务。3、。4、。第 十 条 合 同 的 变 更 、 解 除 与 终 止1、 双
10、方 可 以 协 商 变 更 或 终 止 本 合 同 ( 变 更 本 合 同 条 款 , 甲 方 应 事 先按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后 方 为 有 效 ) 。2、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 合 同 终 止 。3、 甲 方 有 以 下 行 为 之 一 的 , 乙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1) 不 能 提 供 房 屋 ;( 2) 提 供 的 房 屋 不 符 合 约 定 条 件 , 严 重 影 响 使 用 的 。4、 乙 方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1)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拆 改
11、 变 动 房 屋 结 构 的 ;( 2) 改 变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租 赁 用 途 ;( 3) 擅 自 将 租 赁 物 转 租 、 转 包 或 转 借 , 擅 自 将 租 赁 物 作 为 抵 押 、 担保 物 的 ;( 4) 损 坏 承 租 房 屋 , 在 甲 方 提 出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未 修 复 的 ;( 5) 逾 期 未 交 纳 按 约 定 应 当 由 乙 方 交 纳 的 各 项 费 用 , 已 经 给 甲 方 造成 严 重 损 害 的 ;(6)违 反 第 七 条 第 4 项 约 定 , 利 用 租 赁 物 进 行 违 法 活 动 , 损 害 公 共 利益 的 。第 十
12、 一 条 违 约 责 任1、 除 遇 法 律 规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外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借 故 违 反 本 合 同所 约 定 条 款 , 否 则 , 视 为 违 约 , 违 约 方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向 守 约 方 支 付 违约 金 人 民 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 (¥ ),造 成 守 约 方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同 时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42、 乙 方 应 交 纳 的 租 金 及 甲 方 代 垫 相 关 费 用 , 若 逾 期 30 日 未 交 , 视为 违 约 , 除 如 数 补 交 拖 欠 款 项 、 滞 纳 金 、 违 约
13、 金 外 , 甲 方 有 权 留 置 租 赁 保证 金 、 乙 方 经 营 设 备 或 有 关 物 资 , 提 前 终 止 本 合 同 履 行 、 收 回 租 赁 物 。 乙方 因 此 所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甲 方 概 不 负 责 。第 十 二 条 免 责 条 件1、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本 合 同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或 造 成 租 赁 物 损 毁 及 乙方 损 失 的 , 甲 、 乙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2、 因 政 府 行 为 需 拆 迁 租 赁 物 或 因 法 规 、 政 策 的 限 制 导 致 乙 方 在 本 合同 中
14、约 定 的 经 营 业 务 不 能 开 展 时 , 本 合 同 即 时 终 止 , 甲 、 乙 双 方 互 不 承 担经 济 赔 偿 责 任 。3、 甲 方 因 整 体 规 划 需 拆 迁 租 赁 物 或 安 全 、 生 产 需 要 收 回 租 赁 物 的 ,应 提 前 一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 乙 方 应 予 支 持 、 无 条 件 终 止 本 合 同 。4、 因 上 述 原 因 而 终 止 合 同 的 , 租 金 按 照 实 际 使 用 时 间 计 算 ( 不 足 整月 的 按 天 数 计 算 ) 。5、 由 于 租 赁 物 原 承 租 方 不 按 时 搬 迁 , 需 通 过
15、 法 律 途 径 解 决 导 致 甲 方无 法 按 时 将 房 屋 交 付 乙 方 使 用 的 , 甲 方 应 通 知 乙 方 ,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甲 、乙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十 三 条 争 议 处 理1、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甲 、 乙 双 方 即 时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 补 充 合 同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2、 租 赁 期 间 , 甲 方 通 知 乙 方 领 取 相 关 文 书 , 因 乙 方 原 因 未 能 领 取 时 ,甲 方 按 本 合 同 书 约 定 的 联 系 地 址 以 挂 号 形 式 邮 寄
16、, 自 寄 出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视为 送 达 。 乙 方 变 更 联 系 地 址 , 应 事 先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甲 方 , 否 则 , 所 产 生的 一 切 后 果 由 乙 方 承 担 。3、 在 合 同 履 行 中 若 发 生 争 议 , 甲 、 乙 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未 果 时 ,可 向 泉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第 十 四 条 其 他 事 项1、 本 合 同 自 正 式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2、 本 合 同 一 式 叁 份 , 甲 方 执 贰 份 ( 报 总 公 司 办 公 室 壹 份 ) 、 乙 方 执 壹份 。甲方: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公司 乙方: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签订日期 年 月 日(注:使用时,直接复制电子版文本填写,文本内多余的内容应删除。乙方为个人租赁时,删4除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项,增加身份证号码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