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道路管理办法(讨论稿)各村委会认真组织讨论,对本(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和建议,请用书面形式提出,报乡村道路改造领导小组参考。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公路网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2号令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公路是指本乡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村与村之间、村内道路能行驶车辆的公共道路。第三条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各村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第四条 县乡公路、乡村公路及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称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及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章利用,侵占、破坏路产、路权的行为。第五条 公路建设规划应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按照“统一规划 、协调发展、分步实施”的原则与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第六条 公路养护本着“预防为主,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