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批准,开展涉路施工、作业,损坏公路,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利用公路附属 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超限运输,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主项名称未经批准,开展涉路施工、作业,损坏公路,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超限运输,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5 实施主体 公路管理局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7 承办机构 县政务服务中心公路管理局窗口咨询电话 077862140338 咨询及监督电话监督电
2、话 077862194919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7 年 7 月 3 日主席令第 86 号公布,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四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3 号,2011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
3、,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2005 年9 月 2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有下 列 违 法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可 以 处 五 千 元 以 上三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并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四
4、)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第四 项 规 定 , 其 他 占 用 、 挖 掘 公 路 和 公 路 用 地 的 行 为 。10 实施对象 自治区内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其中高速公路属于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和高速公路管理处二级分级管理。12 权限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规定: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
5、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五十七条 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13 行使内容 在辖区内行使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行政处罚权。14 法定办结 时限 60 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1
6、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17 运行系统 广西路政联网管理信息系统。18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路政巡查、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发现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笔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案件处理18 责任事项 意见书 ,提出处理意见。3.复核审查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
7、、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进行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5.决定责任: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
8、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8.监管责任: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9 追责情形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2.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移交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20 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1.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立案;收受好处,徇
9、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中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路政执法大队案件承办人、大队负责人。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严格依照公路法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
10、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路政执法大队案件承办人。3.审核决定环节: 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处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 情 节 复 杂 或 者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给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交 通 行 政 机 关 负责 人 应 当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 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路政执法大队负责人。4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未按规定公示执法文书;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路政执法大队案件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