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管理,根据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范围内的共享(电)单车停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享(电)单车是指通过网络信息租赁经营的单车或电动单车。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实施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 各社区中队负责对辖区内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实施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工作。各社区中中队将辖区内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等场所的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纳入日常监管范畴;应与辖区内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对运营企业线下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五条 运营企业是共享(电)单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对本企业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各级政府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遵守城市公共秩序。 第六条 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采取日常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