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 川 县 曲 河 水 库 (青 龙 湖 )工 程 建 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青川县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 翻印二一三年八月目 录总则1实物认定2移民人口3移民生产安置5移民搬迁安置6移民补偿补助8土地调整 10土地(耕园地、林地)的处置11乡镇 及 部 门 职 责 11附则 13附 件 1 青 川 县 曲 河 水 库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条 件 及 安 置 手 续 办 理 程 序附 件 2 青川县曲河水库移民实 物补偿补助标准青川 县 人民政府青川府发201327 号青川县人民政府关 于 印 发 青 川 县 曲 河 水 库 (青 龙 湖 )工 程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办
2、法 的 通 知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青 川 县 曲 河 水 库 (青 龙 湖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置 实 施 办 法 已 经 第 十 七 届 县 人 民 政 府 第 十 七 次 常 务会 议 研 究 通 过 ,现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青川县人民政府2013 年 8 月 7 日- 1 -青川县曲河水库(青龙湖)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青川县曲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 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 471 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3、青川县曲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川府函2012102 号)(以下简称封库令)以及青川县曲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以下简称规划报告),结 合库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川县曲河水库工程建设淹没区、影响区、工程建设区征地范围内的移民人口。第三条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求;坚持生态移民、开发性移民方针, 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 2 -发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坚持移民安置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统筹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安置方式,尊重移民选择的安置意
4、愿。第四条 实行政府领导,分 级负责,项目法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参与的移民工作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第二章 实物认定第五 条 实 物 数 据 以 2012 年 5 月 26 日 至2012 年 9 月 15 日 实 物 调 查 组 调 查 登 记 并 经 参 与 各方 签 字 、公 示 认 可 的 数 量 为 依 据 。第六条 移民人口调查登记后至移民安置协议签订止,符合封 库令有关规定,产生的增长人口经有关单位按程序审核后可列入实物数量。第七条 搬迁安置前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再次进行人口核定,并签订安置协议。移民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
5、销号均以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准。安置协议签订后发生的人口增减变化均不调整。- 3 -第八条 户籍管理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户籍管理。第三章 移民人口第九 条 移 民 人 口 包 括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和 搬 迁 安置 人 口 。(一)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主要生产资料(土地),需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二)搬迁安置人口是指居住在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居住在坍岸、滑坡、孤岛、浸没等影响区需要搬迁的人口;库边地段因建设征地影响,失去生产生活条件需要搬迁的人口;征地范围外因建设征收主要生产资料,而不能就近生产安置需要搬迁的人口。第十条 移民人口的核定。移民人
6、口以安置 协议签订前最终核定的人口数量为准。(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口核定为移民人口:1.居住在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或因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生产资料(土地)的人口;2.实物调查时已登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安置- 4 -协议签订时未毕业的,核定为移民人口,随户认定安置类别;3.安置协议签订时,移民户中的复转军人和现役义务兵,核定 为移民人口,随户认定安置类别;4.安置协议签订时,移民户中的服刑人员,核定为移民人口,随 户认定安置类别;5.农村移民户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出生人口和合法婚嫁且户籍迁入的人口核定为移民人口,随户认定安置类别;6.实物调查登记时,虽已婚嫁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外,但户籍仍
7、在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且在现居住地未取得生产用地的人口,核定为生产安置人口;7.在水库调查征地范围内搬迁安置户中,实物调查登记为非农业户籍的移民人口,核定为搬迁移民人口;8.2012 年 5 月 21 日以后移民违法生育,但依法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人口。(二)下列人口不属于移民人口:- 5 -1.农村生产安置移民户中的非农业人口;2.实物调查登记后,因婚嫁或其他原因带入到库区移民户的人口;3.2012 年 5 月 21 日以后移民违法生育,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4.实 物 调 查 登 记 后 ,安 置 协 议 签 订 前 的 死 亡 人口 ;5.在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有房屋,但户籍未在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第四章 移民生产安置第十一条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按照政府引导、自主抉择的原则进行,采取有土安置和无土安置两种方式。移民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安置方式,按程序签订安置协议并司法公证。第十二条 有土安置。农村移民有土安置是指移民户以户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安置。农村移民户中在实物调查时登记的非农业人口随户整体搬迁,只划给建房用地,不作生产安置。 (见附件 1)第十三条 无土安置。包括投 亲靠友、自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