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潍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2.1 市减灾委员会2.2 市专家委员会2.3 市减灾委办公室2.4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3 灾害预警响应4 信息报告和发布4.1 信息报告4.2 信息发布5 应急响应5.1 级响应5.2 级响应5.3 级响应5.4 级响应5.5 启动条件调整4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冬春救助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4 医疗卫生保障7.5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 维护7.6 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7.7 人
2、力资源保障7.8 社会动员保障7.9 科技保障7.10 宣传教育8 监督管理8.1 预案演练8.2 培训8.3 考核奖惩 9 附则9.1 预案管理9.2 预案解释9.3 发布实施5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救助应急行为,提高救助应急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3、、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凡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二)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6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2 组
4、织指挥体系2.1 市减灾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 )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2.2 市专家委员会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重大决策、规划和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理 论指导和技术支持。2.3 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减灾委办公室具体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
5、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具体职责是:(1)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协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听取灾区关于灾情和灾害救助情况的汇报;(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3)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7(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协助、指导全市开展灾害救助工作。2.4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灾害应急管理的总体协调。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评估、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指导灾
6、区开展救助应急和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储备、调拨救灾物资;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工作。市发改委:争取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市经信委:协调电信、煤炭、电力、医药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指导通信运营企业抢修恢复通信设施;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讯保障。市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 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组织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市科技局:安排减灾和抗灾救灾科研项目。市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指导做好灾区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位、
7、救灾物资等安全保卫工作。市财政局: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会同市民8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管理、分配、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市国土局: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积极争取灾后重建用地指标。市住建局: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和工程震害调查;指导灾区重建工程严格按照抗震设防标准实施工程设计和建筑施工。市规划局: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组织灾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市市政局:指导灾区城市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市交通局:组织被毁损干线公路、水运设施的修复工作,指导灾区对其他公路及设施的修复
8、,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协调、组织营运车辆,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协助海事部门进行海事救助打捞工作。市水利局:组织、协调抗旱和防汛抢险;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对主要河流、水库进行调度,配置水资源;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市农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市海渔局:负责海洋灾害的预测预报,配合海洋灾害的救9助、打捞工作,指导水上养殖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市商务局:组织监测分析灾区市场运行及商品供求状况,组织搞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市文广新局
9、:协助开展抗灾救灾宣传工作,播报灾害预警信息、灾情及救灾工作信息;宣传防灾抗灾和避灾自救知识;宣传抗灾救灾先进事迹;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市卫计委:指导、帮助灾害发生地卫计部门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根据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做好防疫工作,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实施饮水卫生监督;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干预。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市外侨办:协调做好抗灾救灾的涉外工作;负责与国际组织进行救灾联络,协调落实
10、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际合作项目。市统计局:协助分析灾情统计数据及对经济社会产生的主要影响。市林业局: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市安监局: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灾区企业做好恢复生产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市人防办:充分发挥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应急指挥通信系10统和人防工程等现有人防资源优势,参与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根据市减灾委办公室授权发布灾害警报信号,提供人口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信息保障等;利用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体系,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市地震局: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视,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
11、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灾害气象保障服务;发布天气预报;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潍坊军分区:组织协调驻潍部队、指挥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武警潍坊支队: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市公安消防支队:参与灾害救助紧急救援。市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工作。其他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3 灾害预警响
12、应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海渔、农业、林业、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11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县级减灾委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
13、)通知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5)向市政府、市减灾委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4 信息报告和发布市及县市区民政局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12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4.1 信息报告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民
14、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接县市区民政局报送的灾情信息后,2 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对造成 3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民政局应立即核实并在 1小时内上报本级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灾害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 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4.1.2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灾情稳定前,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民政局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民政局每天 11 时之前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民政局立即向本级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市区民政局应在 5 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在 3 日内审核、汇总受灾县市区灾情数据,上报省民政厅。4.1.3 对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 10 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1.4 市及 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