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省剧毒物品治安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度。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采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校长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分管副校长为第二安全责任人。第三条 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使用操作规程。对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储存、领用、保管、退库等环节严格管理、登账建卡,准确掌握学校现存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第四条 各相关二级学院、资产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总务处等部门要相互协助,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发现问题统一行动,协调解决,在安全管理上不出漏洞。第五条 搞好师生对法规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须经过公安部门的培训并配有上岗证,无证人员不得进行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教学、科研活动。第六条 药品管理上要做到:无丢失、无被盗、无违章、无事故、保安全的责任目标。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入库第七条 各实验室根据教学、科研任务提出申购危险化学品计划,经实验室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