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业务规则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业务操作,加强公司从业人员的行为自律,维护公司以及当户合法权益,防微杜渐,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业务规则。一、经营范围(一)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如金银饰品、珠宝、家电、古玩字画等物品质押业务,以及交通工具、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成品等物资的质押业务。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如企业股权、林权等;有价证券、票据、仓单、提单等。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4、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的典当。5、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6、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二)本公司不得经营下列业务:1、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典当的财物一律不予典当;2、非绝当物品的销售;3、动产抵押业务;4、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5、发放信用贷款。二、资产管理(一)本公司资产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1、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