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2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教育职责考评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下同)切实履行教育职责,统筹管理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不断提升教育现代化建设水平,全面推动全市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评办法(试行)和考评指标(2017 年)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7135号)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 3 效的原则,组织开展考评,强化结果运用,促进整改提高。第三条 考评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考评指标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等,实行动
2、态调整。第二章 考评内容第四条 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省市教育工作部署开展考评工作,主要考评各地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推动各类教育平衡充分发展、促进素质教育持续发展、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落实教育经费投入保障等方面工作情况。第五条 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方面,主要考评党的教育方 4 针贯彻落实、教育系统党建和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教、教育结构优化和学校规划建设等方面情况。第六条 推动各类教育平衡充分发展方面,主要考评各级各类学校达标建设、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普通高中教育优质多样发展、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优质服务发展及特殊教育、民办教育发展等方面情况。第七条 促进素质
3、教育持续发展方面,主要考评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生全面个性发展、教育教学质量提升、规范办学行为及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情况。第八条 深 化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改 革 方 面 , 主 要 考 评 师 德 师风 建 设 、 教 师 配 置 、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 教 师 待 遇 落 实 等 方 面 情 5 况 。第九条 落实教育 经 费 投 入 保 障 方 面 , 主 要 考 评 财 政 教育 经 费 投 入 、 教 育 技 术 装 备 现 代 化 和 教 育 信 息 化 建 设 、 经 济困 难 家 庭 学 生 资 助 以 及 学 校 安 全 管 理 等 方 面 情 况 。第
4、三章 考评组织第十条 考评工作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 2 月初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印发书面通知。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对照考评指标,对上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 6 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2 月底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二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3 月份组织专家和督学赴各县(市、区)实地考评检查,同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监测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第十三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对考评指标中的每个三级指标达成情况评等赋分,A 等得满分,B 等得该项分值
5、的 0.8,C 等得该项分值的 0.6,达不到 C 等不得分。所有三级指标得分之和即为该县(市、区)考核总得分。考评内容另设加分项和扣分项,对工作成绩突出或存在严重问题的, 7 视情形给予单独加分或扣分。第十四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依据县(市、区)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实地考评检查情况、市级层面掌握的动态监测数据、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监测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等,形成初步考评结果、考评报告和问题清单。第十五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 会 报 告 各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履 行 教 育 职 责 考 评 情 况 ,经 同 意 后 向 各 县 ( 市 、 区 )
6、 人 民 政 府 反 馈 , 公 布 考 评 结 果 、考 评 报 告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具体措施,整改方案和进展情况 8 及时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第四章 结果运用第十七条 考 评 结 果 作 为 市 委 、 市 政 府 对 县 ( 市 、 区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和 领 导 干 部 考 评 奖 惩 、 选 拔 任 用 的 重要 依 据 。第十八条 对履职不力、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理的建议。第五章 附 则 9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