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宿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及 从 业 人 员考 评 细 则 (征 求 意 见 稿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代理机构服务质量,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进入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按照本细则进行考评。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及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
2、理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考评工作。第四条 考评采用计分制,从名录登记之日起,两年为一个计分周期,在一个计分周期内再次被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计分累加,达到一定分值后分别予以警示、通报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等考评管理。 第五条 考评方法:(一)日常管理方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项每次计 1-10 分。1. 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条款的。 (3 分)2. 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内容前后矛盾导致歧义;招标文件2未按要求编制、与招标申请内容不一致,编制粗糙。 (2 分)3. 投标资格,包括资质套用错误、资质等级设置错
3、误、项目负责人资格设置错误、任意提高资质资格标准的、任意设置不相关前置条件的。 (3 分)4.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履行告知义务,片面迁就招标人不合理要求的。 (2 分)5. 因操作不熟练,造成交易系统中项目内容不全或错误的。(3 分)6.与业主之间信息传达及反馈不及时或不通畅,导致业主书面投诉,经核查投诉情况属实的。 (1 分)7. 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未向业主解释清楚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纪要中的主要内容,导致业主不知情或理解错误并引起业主书面投诉的。 (1 分)8. 因代理机构出现差错、失误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2 分)9. 代理机构到场人员与代理合同中提供的项目组人员不一致的,或少于 3
4、 人的。 (2 分)10. 代理机构项目组人员未在开标前 40 分钟进入开标室做好开标前准备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到场组织开标活动的。(1 分)11. 代理机构项目组人员未着工作服、未佩戴工作牌或不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安排的。 (1 分)12. 开评标现场组织、应变能力差;开评标现场工作场面混乱的。 (2 分)13. 开标和评标前准备工作不充分,致使影响正常开标、评3标的。 (2)14. 开标、评标程序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的。 (5 分)15. 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接收投标文件的。 (3 分)16. 对招标文件不熟悉,无法清楚回答评委相关问题的,影响评标工作。 (2 分)17. 未遵守评标纪律
5、,项目组人员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的;有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评标行为的。 (5 分)18. 开标记录不完整、不规范,开标失败处理不及时到位的。(2 分)19. 对投标人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质疑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引起争议或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2 分)20. 工作完成后未关闭使用过的设备、工作环境不整洁的。(1 分)21. 评标结束后未按规定发布相关公示、公告的。 (2 分)22. 未按时报送流标原因分析、开评标现场评价意见表等相关报表。 (1 分)23. 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受理异议、质疑;受理异议、质疑处理不当,引起投诉,经查被认定有责任的。 (3 分)24. 代理机构及项
6、目负责人在招标活动中存在失误或失职造成投诉的,经查属实的。 (3 分)25. 日常管理中的其他不规范行为,按其影响程度计分。 (1-5 分)(二)代理业务方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项每次计 15 分。1.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向投标人收取回扣; 42.与其代理招标项目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3.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4.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5.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6.擅自修改已经过业主认定的招标采
7、购文件的;7.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顺利进行的;8.其他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考评结果运用:(一)考核周期内累计分值 1-5 分(含 5 分)时,综合管理部门对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改正,予以警示。(二)考核周期内累计分值 5-10 分(含 10 分)时,综合管理部门对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上网披露期三个月;令其限期改正并上报改正材料。(三)考核周期内累计分值 10-15 分(含 15 分)时,或者一次计分达到 15 分时,综合管理部门将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上网披露六个月;令其
8、限期改正并上报改正材料。(四)考核周期内累计分值 15-20 分(含 20 分)时,或者一次计分达到 20 分时,综合管理部门将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上网披露十二个月;令其限期改正并上报改正材料。5(五)考核周期内累计分值达到 20 分以上时,综合管理部门将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上网披露期两年;令其限期改正并上报改正材料。(六)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披露期满前 15 天之内将不良行为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综合管理部门,逾期不报或改正不符合要求的,前一计分周期的分数,自动转入下一计分周期。(七)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有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考评信息报送
9、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第七条 本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6宿州市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考评计分标准业务流程 序号 考核计分标准 扣分1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条款的。32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内容前后矛盾导致歧义;招标文件未按要求编制、与招标申请内容不一致,编制粗糙。23投标资格,包括资质套用错误、 资质等级设置错误、项目负责人资格设置错误、任意提高资质资格标准的、任意设置不相关前置条件的。34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履行告知义务,片面迁就招标人不合理要求的。25 因操作不熟练,造成交易系统中项目内容不全或
10、错误的。 36与业主之间信息传达及反馈不及时或不通畅,导致业主书面投诉,经核查投诉情况属实的。17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未向业主解释清楚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纪要中的主要内容,导致业主不知情或理解错误并引起业主书面投诉的。1下达任务通知书至开标前从业行为8 因代理机构出现差错、失误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29 代理机构到场人员与代理合同中提供的项目组人员不一致的,或少于 3 人的。2日 常 管 理开标现场从业行为 10代理机构项目组人员未在开标前 40 分钟进入开标室做好开标前准备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到场组织开标活动的。1711代理机构项目组人员未着工作服、未佩戴工作牌或不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
11、作安排的。112 开评标现场组织、应变能力差;开评标现场工作场面混乱的。213 开标和评标前准备工作不充分,致使影响正常开标、评标的。214 开标、评标程序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的。 515 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接收投标文件的。 316对招标文件不熟悉,无法清楚回答评委相关问题的,影响评标工作。217未遵守评标纪律,项目组人员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的;有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评标行为的。518 开标记录不完整、不规范,开标失败处理不及时到位的。 219对投标人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质疑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引起争议或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220 工作完成后未关闭使用过的设备、工作环境不整洁的。 121
12、 评标结束后未按规定发布相关公示、公告的。 222未按时报送流标原因分析、开评标现场评价意见表等相关报表。1开标评标结束至合同签订从业行23 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受理异议、质疑;受理异 38议、质疑处理不当,引起投诉,经查被认定有责任的。24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招标活动中存在失误或失职造成投诉的,经查属实的。3为25 日常管理中的其他不规范行为,按其影响程度计分。 1-1026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向投标人收取回扣1527 与其代理招标项目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528 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1529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 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1530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1531 擅自修改已经过业主认定的招标采购文件的 1532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顺利进行的15代 理 业 务33 其他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15注:对未列明的违反招投标工作要求的行为参照上述类似标准扣分。